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常见问题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五种情形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
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及特点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构成合同诈骗罪须满足哪些条件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既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一种广义上的经济合同;第二,合同是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利益;第三,合同对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此外,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可以是无效合同。相关法律知识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方面问题。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行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经济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犯罪。社会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一些合同当事人在没有资金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金进行经营,盈利了可以履行合同,亏损了则无法返还骗取的资金。一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无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心理还是合同诈骗的心理。所以一般都以签订合同时,就有犯罪故意认定。但在事实上如果有的证据确实能确定是“借鸡下蛋”的事实,应当按照民事欺诈处理。合同诈骗罪是目的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划清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界限合同欺诈是指以获取不平等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经济活动中故意以不真实的情况作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他人判断错误,从而达到在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经济法律关系时获得优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的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欺骗对方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程序的欺骗行为;三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觉签订了合同;四是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使对方当事人蒙受经济损失。进行合同欺诈的行为人为了获取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经济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逃避法律,在手段上更是花样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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