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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犯罪的概述

来源:法否网 2025-07-31 08:41:48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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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犯罪的概述
串通投标犯罪的概述

一、串通投标罪的刑事责任串通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大家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民法院对于这种犯罪分子,要注意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一并判处罚金刑,或者单独适用罚金刑。也就是说,不管主刑如何判处,都不能不判处罚金刑。

2、注意处理好共同犯罪的问题。本罪是必要的共犯,即只有两个以上的主体,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共同实施犯罪才能完成。至于如何确定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负的责任,要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处罚。

二、串通投标犯罪的定义、分类和后果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串通投标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审判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串通投标罪为什么一家公司要招标,但几家私人企业老板都投标了,但还是没有选上?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单个人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与能否构成串通标罪的判断。

一、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二、单个人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吗串通投标罪依照刑法条文的表述,是一种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才能构成。其特点是以两个以上行为主体的共同串通投标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一般地说,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人即构成该罪的共犯。单个招标人或单个投标人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种犯罪。在处罚这种串通投标罪的共犯时,应当行为人各自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来决定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实现串通投标犯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犯罪过程中,要涉及很多环节,各成员必须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才能完成串通投标活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必然不同,因此,对涉嫌串通投标罪的人员应区分主、从犯。

八、串通投标罪的认定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

串通投标罪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罪怎么处罚一、串通投标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二、串通投标罪怎么处罚《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九、串通投标罪一种涉嫌串通招标投标的行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为哪些《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二、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串通招标投标(一)投标人际之间相互串通1.价格同盟型。招标投标中,每个投标人应当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而某些投标者则是相互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或者哄抬投标价或者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利益的目的。

2.轮流坐庄型。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如果公平竞争,可能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投标人会以低价多次中标,招标人既保证质量又节约资金。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类似的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还不得不为质量参差不齐的中标者支付高额费用,造成巨大的损失。

3.标内损失,标外补型。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经济法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述各异,但总体具有以下特征,即是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违法的竞争行为,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这里的经营者指参与或者从事市场活动者,[

2]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从事市场活动时也可以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同时具备以上法律特征,因此是我国和各国竞争法所禁止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1.擅自开标、换标型。这种类型通常有三种表现形式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未报送标书的特定投标人;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标书在未公开前被视为一种商业秘密,对于任何投标者都是保密的,这使得每个投标者,无论提交时间早晚,也无论其与招标者的关系远近,都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凭据自己的实力公平竞争。因此,在公开开标前,任何人无权开启标书。为了防止失密,投标文件必须密封,没有密封,或发现曾被打开过的痕迹,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可见,开标是招标投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标书的保密性,直接影响到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性。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订立过程,依契约自由原则,开标前投标人有权撤回、修改、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1]由于招标投标涉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修改、补充和撤回要受到严格的限制。首先,修改与补充的原因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认识水平不一,有些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发生了误解,或投标文件对一些重要有遗漏,投标人需要补充、修改的。其次,补充、修改的时间,必须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到日前,补充、修改的,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后,要求补充、修改和撤回应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招标人擅自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撤换标书,既未经法定程序,也不是由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误解,或投标文件的遗漏等原因,同时更改标价招标人还私自开启了标书,不符合合法的修改、补充、撤回标书的条件,构成串通招标投标。

2.透露标底。等秘密信息型。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标者应当是标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者。可见,掌握标底实际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标者更多的中标机会,如果特定的投标者在掌握了标底的情况下投标,则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则无竞争性可言。当然,投标人掌握的标底是由招标人私下里透露的,而不是经过自己研究预测出的,只有前者才能构成串通招标投标。除标底以外,还有一些其他能够影响到公平竞争的信息,开标前也不能对外,如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会造成投标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不公平竞争,同时还容易引发其他的不公平竞争。

3.招标人事后补偿型。该类型通常又有两种情况

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标价是评标的重要标准,[

1]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可以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这种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串通是发生在投标以前,补偿是发生在定标以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环节从程序看都是公平、合法的,其他投标人可能都输得口服心服,审计监督也很难从程序上发现其漏洞,极其隐蔽。串通的招标者与投标者为众多不知情的投标者创造了一个虚拟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欺骗性很强,危害性很大。

2、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此情况与上种很相似,所不同的,一是该情况招标人有两次串通,首先与特定投标人串通,决定由其中标,接下来与其他可能中标的投标人串通,以事后补偿为条件,让其抬高标价,从而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二是给予补偿的对象不同,招标人是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以补偿。总之,中标者在招标投标前就已成定局,无竞争可言,程序又看似合法,中标者似乎并未参与运作,只要拿到好处的投标者不予揭露,串通行为很难败露。

4.差别待遇型。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评标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来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而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又是这一环节的关键问题。既然是评标标准,就应当应用于所有的投标文件,而不应区别对待。在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中,只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最低者中标,中标尺度惟一明显,作弊就比较困难。而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标准不易掌握,评标委员会的主观意志对于评标过程的影响比较大,如果没有公开、量化的标准来打分,则很容易出现串通作弊的行为。

5.引导提问型。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事项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促成该投标人中标。评标时,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的错误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以确定其正确的。无论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的澄清,都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能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而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一挖掘机招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某一投标人关系甚密,招标文件规定发动机的冷却方式为水冷,该投标人是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评标委员会委员故意问,你们投标文件中的风冷发动机是不是打字错误,该投标人则心领神会,马上纠正说应当是水冷发动机。这种诱导式提问,使投标人改变了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变成符合要求的投标。此种招标投标,实质上是特定投标人与招标人的串通,置其他投标者的利益而不顾。

6.设置障碍型。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其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如某技术为某投标人所专有,将其作为评标标准,或在评标标准中定为参数很高的项目。又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必要的产地要求、商号、型号等要求。串通招标投标,是发生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一种违法行为。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包括了招标人与投标人,其中的的招标人属于特殊主体,而投标人则为一般主体。同时,大家还需要注意一点,那就是单位也是可以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2]《刑法》 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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