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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征收的合法程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10:29:57 2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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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征收的合法程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农民土地征收的合法程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农民土地征收的合法程序和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农民土地征收的合法程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过法定程序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

2、上报后获得批准,发布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意见;

4、拟定、修改、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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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二、法定程序农村土地征收,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
征收农村土地的法定程序如下

1、到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上报程序;

2、征地的上报得到批准后,进行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进行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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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三、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如下

1、征收土地,应先上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征地得到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

3、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

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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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四、"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是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及时足额的进行补偿,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一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五、"如何处理土地征收中的尖子户和村委会沆一气的情况?"

除以下五种情况处,村委会强制征收个人土地是违法的,村民能够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诉讼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也能够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  

1、村民持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能够要回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限定,乡村土地承包者持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要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发包方能够要回承包地。  《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限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要回冰镇期民的耕地和草地。  

3,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能够收地。  《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限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当户中的人员有的迁出有的因丧命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人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要回另行发包。  

4,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寓居并再次获到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要回其已分承包地。  有的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获到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有权要回承包地。  

5,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要回土地。  《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限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能够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1]《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1]《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1]《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

六、"村民委员会有权代签征收农耕地的合同吗?"

你好,村委会经过授权可以签

七、"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村民代表开会同意后是否合法"

是否合法不以村民是否同意为条件,主要看征地批文的核发程序是否合法,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目前比较有效的方式是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争取提高补偿标准。具体可致电律师详细说明你的情况并告知您详细的操作方法。

八、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第二步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第三步征地公告1、公告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此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2、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争议解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45条
[1]《土地管理法》 第46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3条
[2]《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4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5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
[1]《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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