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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出行政裁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3-07 15:41:39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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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出行政裁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已作出行政裁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已作出行政裁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已作出行政裁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负责。实际上行政强制执行作出执行裁定的时间是7天之内,人民法院对举行政权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是需要对此进行书面的审查的,比如说材料是否齐全,而且是否具有法定的执行效力。

二、行政法的强制执行规定是什么?行政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法的强制执行规定是相关人员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之下,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具体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是包括有代履行、执行罚,还有直接强制。这些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三、行政强制执行前的催告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相关规定是行政单位向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是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不履行行政决定。这个时候行政机关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需要向当事人进行催告。

五、行政法规能否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问题解析】
行政强制执行是不能被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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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四条

六、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4个步骤

1.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向其发出通知,告知并催促其自觉履行,并告知其不自觉履行将产生的不利后果。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②履行义务的方式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给予当事人一次自觉履行的机会,以彰显《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主动性的尊重。并不是所有强制执行都要经过催告,《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无须催告的例外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对任何人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尤其是对其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在行政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机会,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发现并更正行政决定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瑕疵的机会,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应当从3个方面理解第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行政机关必须客观、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意见的实际情况,对行政处理决定作出调整,但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对其不利的处理。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3个条件第一,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第二,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第三,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5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或隐匿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从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4.送达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送达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单方行为。送达虽然只是一种通知行为,却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如果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法以法定途径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将无法展开。

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三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八条

七、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规定

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九、行政强制执行中是否需要达成执行协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由此可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但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的权益。此外,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十、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违法规定是前者指的是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方式强迫公民履行一定的义务,后者指的是由行政机关自己或者委托他人进行具体的执行。因此必须要对两种行为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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