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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9-13 16:32:54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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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串通投标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客观要件  串通投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际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三、主体要件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

三、串通投标行为构成犯罪的判处包括哪些?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标罪的构成要件。

一、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成本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都是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行为人有可能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但不存在教唆犯和胁从犯。(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二、单个人能构成串通投标罪吗串通投标罪依照刑法条文的表述,是一种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才能构成。其特点是以两个以上行为主体的共同串通投标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一般地说,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人即构成该罪的共犯。单个招标人或单个投标人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种犯罪。在处罚这种串通投标罪的共犯时,应当行为人各自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来决定他们的刑事责任。但实现串通投标犯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犯罪过程中,要涉及很多环节,各成员必须有明确、细致的分工,才能完成串通投标活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必然不同,因此,对涉嫌串通投标罪的人员应区分主、从犯。

十一、串通投标罪构成要件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二、私营公司工程建设中串通招投标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的基本限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公通字[

2010]23号)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事项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胁迫、欺骗或者贿赂等违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准则,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八条本限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准则”,是指接近上述数额准则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第八十九条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职责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九十条本限定中的立案追诉准则,除法律、司法解释、本限定中另有限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第九十一条本限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七十六条
[2]《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二百二十三条
[3]《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八十八条
[4]《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八十九条
[5]《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九十条
[6]《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 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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