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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组成员怎么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6-29 23:01:24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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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组成员怎么定?
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组成员怎么定?

一、如何决定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组成员?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二、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的确定及法律认定

律师解答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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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三、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如何定,法律如何规定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的确定

1、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是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是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3、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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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

四、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的确定和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可以担任清算组成员的有

1、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是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清算组成员是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3、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五、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成员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强制清算时的清算组成员可由以下主体担任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六、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成员由谁组成?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组成员,公司性质属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成立,属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相关法律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具有法人的资格。

七、公司解散时,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股东吗?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八、公司清算的流程和时间清算的程序和流程。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解散是对于运营中的公司因特定的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公司人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是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董事会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的30日以前,将会议审议的有关公司解散的事项通知股东。股东大会应当作出特别决议。公司解散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将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九、公司法人自行遣散,需要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吗?

民事诉讼法限定,公司法人破产偿还案件,由该公司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司法人住所地是指,公司法人的主要办事组织所在地,例如,厂子的厂部,董事会所在地等。通常来说,公司法人的主要办事组织是和其他组织在同一地点的。如果主要办事组织和其他部门不在一起或者相距甚远,那么,该公司破产偿还案件,应当由主要办事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不能由其他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有限公司的清算组成员股东也是可以参与的嗎?

1、不算。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是可以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但是要在法定期限内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上公告通知债权人。

3、清算结束后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所以,按照你现在所述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司清算。

十一、公司清算组人员退休后自动离职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您好,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公司而言,清算组人员由人民法院从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公司而言,清算组人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用组成;当然前提要求是该些聘用人员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因为,按照《破产法》的限定,清算组须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而不是对破产公司股东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与职责,帮助清算组拟订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工作。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做法或者其他违法做法的,人民法院能够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能够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不称职的清算组人员。另外,法律还限定破产公司清算组能够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但我俩认为对这些被聘用的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工作人员不隶属也不应当隶属破产公司清算组人员的概念。

十二、有限公司清算组组成及清算后的负债与债权

  公司遣散清算有什么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四类债务  (一)清算花费;包括清算组人员薪水、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工人薪水、劳动保险费。公司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人在公司宣布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得到的报酬。包括准则薪水、奖励薪水、津贴和其他薪水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限定的,公司应为工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包括工人养老、疾病、丧命、伤残、生育、失业等特殊情况下的社会保险花费。工人薪水和社会保险都与工人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限定,拨付清算花费后,首先支付两费。  (三)应交纳的税款。公司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量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四)公司通常债务。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量偿偿还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通常债权人的地位分别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由是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公司财产不够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部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清偿  通常情况下,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对债务作出处置。但是,很多情况下,股东为了逃避债务,不清算或者清算决裂法甚至“主动注销执照”的方式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公司注销后债务怎样清偿?区分具体的情形,会有以下债务清偿方式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逃避债务,应承受连带职责。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常常恶意注销公司,或者转移财产后注销公司等,此时,债权人能够依据公司法的相关限定追索相关股东,以实现债权。  (二)清算人员具有违法做法应当承受职责。依据公司法的具体限定,清算组及清算人员在清算经过中具有违法做法,将被处以罚金等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三)合伙公司法、破产法的具体限定清算。合伙公司清算中,清算人有违法做法,对债务承受偿还和赔偿职责;个人独资公司遣散后,原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受偿还职责;在公司破产时,做法人具有破产法限定的做法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承受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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