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算作工伤吗?
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受伤职工不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如果职工负主责以上的,则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的回答,望采纳。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听律网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二、"工作路上意外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法律中是这样规定的。1、依据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2、你只要出具交警的事故认定书,那上面对时间及路线写的非常明确应能证明你是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发生的。
3、你应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若有残疾或行动有障碍,还可以继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详细你可以参考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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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三、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但是交警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及路线应能明确证明是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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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四、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关于工伤的争议和应对建议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工作中发生意外”问题回复如下你好,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要看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才能判断。《工伤保险条例》,首先工伤的认定, 是否构成工伤,看是否符合系列情形之一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五、工作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嗎?
你好,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要看是否属于工伤的标准才能判断。《工伤保险条例》,首先工伤的认定, 是否构成工伤,看是否符合系列情形之一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六、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被视为工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只要是遭受职业伤害,单方事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是无过错责任保险,不因职工有过错而不认定为工伤,也不因为职工有过错而减少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单方事故,只有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均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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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七、"如果工人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他们是否有资格被认定为工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承担主要责任的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工作途中外出上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算工伤?
并非是下班途中,也不是因工外出,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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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九、"工伤判断标准在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算工伤?"
员工擅自离岗并非工作过程中,也非上下班途中,那么并不属于工伤事故范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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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十、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上下班途中只是符合工作场所的合适范围之内的概念,但时间不一定符合。
2、如果凌晨当事人还在从事加班工作或收尾工作,也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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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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