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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民诉中

来源:法否网 2025-04-29 00:24:51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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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民诉中
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民诉中

一、民诉法中的时效中止规定是什么?

民诉法诉讼时效中止规定是在诉讼时效最后的6个月时间之内,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够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之下,诉讼时效中止。这是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94条所作出的规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94条

二、民法典中诉讼时效中止规定

一、民法典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是中止跟中断的区别
主要在于发生是由、发生时间、法律效果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二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三、民事诉讼中止的规定什么是诉讼中止,如何进行中止。

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出现了法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的中止审理,比如说出现当事人死亡或者是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的。我国对何时应当中止诉讼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要及时的审查是否存在中止诉讼的情形。

四、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和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认诺等事由,起诉的性质是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保护,权利人主张权利是主张诉讼之外的权利意思表示,义务人对权利人承诺权利。

五、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借款纠纷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3]《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1]《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六、"诉讼时效中止时间的规定及中止情形"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七、"诉讼时效的两种类型"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另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我国法律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  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没能实现债权,但主张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则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超过债权无法实现。

八、民事起诉的诉讼时限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三、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四、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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