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逃出资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犯的是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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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责任界定和法律规定
抽逃出资之后进行股权转让,抽逃出资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受让人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受让人知道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还进行股权转让的,是要和原来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
三、公司抽逃出资董事承担责任的规定
公司抽逃出资董事承担责任的规定是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四、名义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以股东抽逃出资另一未抽逃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一)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现代市场经济活动非常强调公司的信用,而公司信用之高低,皆与公司资本密切相关,如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之信用就会一落千丈,就会影响到其是否能继续生存。因而,各国公司法律制度都对公司资本制度作出相应规定,以确保公司拥有稳定的独立财产。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股东出资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因此,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如果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实际上构成了对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侵害,故公司有权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抽逃的出资。(二)抽逃出资股东对会司其他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股权平等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股东应按照其出资比例享受利益,而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股权利益,无疑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此时,守约股东可否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抽回出资或取消其享有的股东利益,理论上存有争论,有观点认为,在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只有公司有权向该股东要求其填补出资的责任,守约股东无权起诉。守约股东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理由如下其一,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违反公司章程约定的责任。由于公司章程必须由所有设立股东签署,因此,公司章程在股东间具有契约性。由于公司章程中对各设立股东的出资数额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显然,股东出资后又抽逃是对章程约定的违反,自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二,守约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尤其是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比如控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无法追偿时,守约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将抽逃的出资退还公司。(三)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资产是其实现债权的保障,股东抽逃出资显然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故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构成侵害自无疑义。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其一,债权人可否直接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债权人的此种“直索权”,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才能行使,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所承担的是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后的赔偿责任。从国发68号、法(经)发70号、法释()8号可见类似的规定其二,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对此,司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是不同性质的情况,后者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可能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前者无论抽逃多少,哪怕将资本抽逃完毕,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仅在所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东虚假出资与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主观恶意相同,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同,都是使公司丧失运营的物质基础,而两者的法律后果却有质的不同,不合法理。公司法律师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其一定的道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尚有待最高法院进一步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但在目前情况下,参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似采用第一种观点较为稳妥。其三,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理,股东间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即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而在股东抽逃出资情形,守约股东应否对抽逃出资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为强化股东间相互监督之义务,守约股东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守约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两种观点孰优孰劣,司法实践中常引发不同的争论,赞同后一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资本充实责任是依据《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并不包括股东抽逃出资其次,与虚假出资不同,抽逃出资往往是股东隐蔽进行(尤其以现金抽逃)或由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的,其他股东一般无过错,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当然,对其他股东同意或者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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