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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题目不投标的情形有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9-03 09:21:27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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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题目不投标的情形有什么?
不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题目不投标的情形有什么?

一、"哪些情形可以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⒈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⒊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⒋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二、"不招标情形哪些需要招标?"

《招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招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三、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1、重新招标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四、"哪些情形不进行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五、"招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

3、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实质性进行谈判的;

4、串通投标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7、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六、需要重新招标可能的情形

重新招标的情形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七、"重新招标的必要性哪些情形需要重新招标?"

①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

28条)。投标人人数过少则缺乏竞争性,与招投标竞争缔约目的相背离,故招标应当重新进行。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42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不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能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2]《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

八、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哪些

无效投标是指在投标的时候,参加投标的企业因为投标文件中有某种违法或者不符合这次招标要求的,进行招标的工作人员就会对这个投标的文件进行无效的判定。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以下这几种(一)、进行投标的人在投标的时候提交给招标的人的自己企业的营业执照是没有效的、投标的时候提交给招标人的营业执照,虽然有效但是营业执照中所经营的产品的范围不在招标的文件中规定的产品,以及投标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在法律中不是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没有提交关于他们产品的质检报告或者他们提交的质检报告中关于他们产品的参数与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参数要求不符合,或者招标人员已经明确了需要提交质检报告但是投标人没有提交质检报告的也是直接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三)、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投标人对于招标人所提出的工程拿出来的授权书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或者他所提供的产品于他拿出来的授权书上写的是不一样的。(四)、投标人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没有按照招标人的通知准备审查资料或者所带的资料不完整的,导致不能通过招标人对资料的审查。(五)、投标人在进行签署投标文件的时候没有按照要求来进行签署,没有法律效力。(六)、投标人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实际上没有满足招标文件上提出的条件或者存在很大的误差。(七)、如果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的样品,但是投标人却没有按照要求来提供相应的样品。(八)、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没有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或者法律相关规定来提交相对应的投标保证金。(九)、在进行投标之前,没有按照招标人的相应的规定来将所需要进行投标的文件进行相对应的密封。(十)、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进行投标文件的书写。(十一)、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需要进行投标的项目没有对其进行唯一的标价,在投标文件中写了很多种标价。(十二)、在进行投标的时候,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与之前交给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料是不一样的。

十、无效投标的定义、依据与后果

以下情形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十一、"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解释招标投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十二、《招标投标法》的招标文件含义和重要性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其他协议”。显然,在《招标投标法》中,是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众所周知,招标活动的主要环节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等一系列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由此可见,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工作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标和专家评委评标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因此招标文件一旦发出,对招标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笼统地认为招标文件是一种招标行为,招标行为是要约邀请,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是不正确的。《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即在开标之后无论是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者投标人对投标文件都不得进行任何的修改。《招标投标法》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招标文件是特殊的要约邀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约邀请,即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有法律效力时,才有法律效力,法律没有规定要约邀请有法律效力时,就没有法律效力。我们不能单纯的认为,在《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合同示范》中没有提及招标文件,那招标文件就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法学界一般认为,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重要的法律文件,是投标和评标的依据,也是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招标投标作为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但不能简单地从民事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民事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而招标行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民事合同订立过程造成的缔约上的过失,产生民事的赔偿责任,而招标过程的违法行为,除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当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工程合同时,其招标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已经超出《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列明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因为招标公告不具备合同的主要,但这并不意味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文件虽然没有合同约束力,但有其他法律约束力。法律约束力的范围远大于合同约束力,这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在对各种法律法规的理解上,应将各种相关法规相互结合起来理解,不能只看到某一条就断章取意。应结合实际,把各种条款规定相互联系起来理解,这样解决实际问题会更为妥当,更为合理,更为有效。通过上文的解析我们发现,工程招标书的法律性质无论是通过合同法的角度来理解还是通过招标法的角度来理解,招标书都应该是一种要约邀请,具备要约的法律性质,但是招标书的要约性质是一种特殊的要约性质,如果双方签订了合同,该要约可能就具有了合同附件的法律约束力。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招投标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听律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2]《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3]《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
[1]《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1]《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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