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的相关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一、职务侵占罪是如何认定的(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方法和标准是什么(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郁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三)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朋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四)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就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种财物实际上已被行为人所掌握,而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而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五)本罪与侵占罪的界狠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AbductionRightsConsideration)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你好,以下是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是贪污贿赂罪标准的五倍。《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3]《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3]《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四、职务侵占罪判刑标准及超市职务侵占行为定罪标准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以上就是职务侵占罪怎么判刑的解答,请采纳。
五、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刑罚适用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以上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听律网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六、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公司员工应该如何处理?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做法。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爱人是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公司、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做法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要求。
2.必须有侵占的做法。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违法侵占公司、公司及其他单位财物的做法,但无达到数额较大的准则,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违背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限定,是指侵占公司、公司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因为经济水准发展不平行,各省对数额较大的准则也是分别的,普遍高于原定的5000元。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有意,且具有违法占有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做法人妄图在经济上获到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罚的权利。至于可否已经获到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七、职务侵占罪中国刑法中的罪名、判定和定罪标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第一个量刑幅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为一百八十万元以下的,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犯罪数额超过一百八十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六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从犯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的以外,宣告刑一般不低于五年有期徒刑。
八、职务侵占罪高管犯罪行为的证据和定义
从1996年开始,在被告人时任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某的操控下,被告人温州诚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为城开公司与另两家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黄某配合余某,通过虚构公司股东、虚假转让公司股权置换股东的方法,将诚达公司变成了余某等人控制的公司。2000年,余某、黄某套用诚开公司1800万元,并以他人名义各自增资扩股900万元。2001年,经多次谈判,黄某将持有的诚开公司股份退出,换来的是价值4000多万元的多处房产及股份预付收益。2005年,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一审以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死缓。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2008年3月,检察院以罪对黄某提起公诉。职务侵占罪应如何构成温州中院审理认为,黄某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诚达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具备犯罪的主体要件,但其身为公司、企业负责人,利用担任诚达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0年间与余某合谋,采取虚假出资、虚增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非法占有诚达公司股份,并2001年间非法侵吞了诚达公司约4000余万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2008年4月30日,温州中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5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亦予以没收。
九、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和量刑标准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
12·
25 法发[
1995]23号)、。《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
2020.
6.
30 法释[
2020]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5·
12·
25 法发[
1995]23号)二、《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 的,构成侵占罪。《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决定》 第十条
[1]《决定》 第十条
十、职务侵占罪的刑罚可能会判处死刑吗?
目前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最高刑罚没有死刑种类,但是你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就是职务侵占罪或者可能存在其他罪名的问题。不知这样解答对你是否有帮助。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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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资金900多万是什么罪 1.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2.监护人责任的一般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
一、法律规定职务侵占两万元立案吗 能。职务侵占判刑应该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巨大,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如果发现职务侵占的,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受害人,是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构成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是需要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是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的。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