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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现英文字母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来源:法否网 2025-11-16 19:14:29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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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出现英文字母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禁止出现英文字母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一、非法经营罪——信用卡套现的罪名。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标准如下
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4、处罚《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
(七)第五条修正)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2]《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1]《刑法》 第225条
[2]《刑法》 第五条

二、非法持有信用卡是否构成刑法中的防害罪?

【问题解析】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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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三、非法持有109张信用卡,属于信用卡管理罪的范畴。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
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四、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如何认定的问题,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情节是否严重,是区分本罪与一般这方面的违法行为的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情形。认定本罪时,特别要注意严格划清合法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活动从事非法活动的界限。二、这里所指的“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四个方面的

1、公民既有信仰宗教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公民有选择信仰不同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个宗教内有信仰不同教派的自由;

4、有信教和退教的自由。

五、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套现犯罪的比较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标准如下l、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4、处罚《刑法》第22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2]《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五条
[1]《刑法》 第225条
[2]《刑法》 第五条

六、违法获利是犯罪嗎?

因违法获利惹起的罪名很多,但无违法获利罪、也无违法获利的类罪名。与你所说的“违法获利”含义相近的,刑事上有侵占罪。民事上有不当得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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