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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的法律有哪些规定?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关系有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6-30 20:40:51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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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的法律有哪些规定?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关系有什么
吉林省的法律有哪些规定?事实婚姻与同居的关系有什么

一、吉林省区分事实婚姻同居关系

您好,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点之外,主要还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听律网律师为您解答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具体处理时与合法的经登记缔结的婚姻关系同样对待。而如果被认定为属于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本身将不受法律保护。

3、适用的程序及相关规定不同。对于事实婚姻关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者撤诉的,确认该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者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各案情况不同,即可以调解离婚或者判决准予离婚。而同居关系则不同。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纠纷后,不能进行调解,一律予以解除。从这一规定出发,会得出连撤诉等情形都不会被允许的结论。

五、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难界定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例如一些权利类的财产,如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房屋装修时的投入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六、夫妻分居证明如何证明夫妻关系

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夫妻分居事实如何证明一、什么情况才算夫妻分居

1、分床不分房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一方提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二、夫妻分居事实怎么证明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3、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4、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5、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七、婚姻法中的财产归属,哪些归属个人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一)薪水、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八、年龄在60岁以上的犯人可以申请假释吗?

执行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第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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