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的5种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二、"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计算"
一、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的计算方法1、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当场签收的,送达时间从签收时算起。
2、被处罚人拒绝签收或没有当场签收而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的,视不同送达方式确定。
3、留置送达的,留置当天为送达时间;
4、邮寄送达的,以邮寄送达回执签售时间,算送达时间;
5、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
二、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是否影响其效力?"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没有送达行政相对人的情况下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的法定条件是,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符合法律规定,有行政部门的公章,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了行政相对人。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有两种,法律依据包括《行政处罚法》等法规。
专业分析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五、行政处罚文书公告送达依据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文书公告送达依据有哪几种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 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 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 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①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 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 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 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行政处罚文书公告,没有特殊情况一般都会采用文书公告,如果有特殊情况,会情况选择方式方法。如果对行政处罚有不服的,也可以进行二次复议。在这里温馨提醒大家一下,二次复议是由一定时间时效的,如果超过时间按照逾期作废处理。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④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⑤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以上信息,可以知道,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时间不确定的情形,对于司法机关的职员来说,只有在已经掌握了案情,并且熟知法律规范的基础之上,才能审结案件。对于那些在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注明处罚日期的行为,是不符合规定的。
七、行政法对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限定?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八、法定送达人数限制
1.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送达。虽然这方面没有具体法条规定,但文书送达属执法范畴,应参照《处罚法》37条的规定。同时两人以上执法也是行政执法的原则之一。
2.依据《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引用法规
[1]《处罚法》 第40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有几种方式?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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