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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要摸底几次法律如何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4-12-18 11:24:51 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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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要摸底几次法律如何规定?
棚户区改造要摸底几次法律如何规定?

一、棚户区改造要摸底几次,法律如何规定

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定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中央修订了《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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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 第六十八条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遇棚户区改造,先拆了再商量补偿数额能行吗?

宅基地上建造的多层建筑归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适当,这是个尚存争议的问题;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则没有任何争议!【基本案情宅基地上小楼也“棚改”?】河南省周口市的史先生原本在本村拥有一片宅基地,并建有三层的房屋。因为临近省道,交通便利,史先生在这处房屋内经营起一家小旅店,生意也是格外红火。然而,随着当地城市建设的加快,这片宅基地被纳入了所谓周口市港区棚户区改造范围(请注意,若严格按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征来看,这类宅基地上的多层建筑是不应属于这类项目的实施范围的),但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却让史先生难以接受。在多轮的谈判后,补偿价位仍不能达到史先生的合理预期。后乡政府与史先生商量,答应称我们先用地,到底给你多少钱我们再协商。史先生听闻对方如此“有诚意”,心里有点犹豫。直至2018年9月,乡政府以赶项目进度为由,组织人员强拆了史先生的房屋。看到房屋真的变成了一片瓦砾,史先生只得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求援。【法律分析“商量定了”的补偿不够强拆标准】杨念平律师指出,乡政府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强行拆除房屋的行为是无任何职权依据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确立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农村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附着物的征收中亦应当参照执行,这一观点已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在集体土地领域,房屋的拆除只有两种路径,一种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的拆除,一种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得到安置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前提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论是哪种途径,“先补偿,后搬迁”都应得到贯彻,对于征收中合法的建筑物也不得实施行政强拆。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4205号案中,最高法也适用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确认被告乡政府违法。在该案中,当事人的房屋同样建在集体土地上,同为合法建筑,未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遭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在认定违法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过程中,最高法引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拒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法的观点也非常明确,前述条文虽为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对因集体土地征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着物的强制拆除问题,亦可参照。由此可知,在已经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无论是集体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强制执行均应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准许强制执行的裁定前,行政机关无任何直接强拆被征收房屋的权力。另外,乡政府曾与当事人史先生商量称拆除后一定会给你补偿的,这样是否能使其强拆行为合法化呢?答案是否定的。4205号案中最高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并未作出明确的安置地点、支付、或提存补偿款的安置补偿行为,其实施拆除行为仍然不具有合法性基础。即便是行政机关已经明确了过渡期的补助费支付方式,但这也并非是安置补偿权益的全部,过渡协议并不能代替整体的安置补偿协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强拆房屋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完成补偿安置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征收机关应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补偿款已经支付或者专户储存。仅仅是“商量定了”,还是远远不够的。在杨念平律师的指导下,史先生明白了此前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无疑,已经前往法院提起确认强拆违法的诉讼。而且由于强拆过程中已经注意保留证据,该案的事实也较为清晰,目前乡政府也有意和史先生在诉中协商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在明律师最后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合法物权被法律严格保护,当事人面对行政机关的花言巧语,一定要坚守住“先补偿,后搬迁”这条底线,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为后续的维权谈判争取更大的空间。
集体土地上房屋遇棚户区改造,先拆了再商量补偿数额能行吗?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三、棚户区改造有什么不同?

1、更新对象不同
棚改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城市更新(旧改)的方式进行改造;
旧改对象为,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满足条件的旧商业区、旧工业区建筑物可放宽至15年的建成时间要求。

2、运作模式不同
棚户区改造采用“政府主导+国企实施+人才住房”的模式,深圳罗湖“二线插花地”就属于棚户区改造;
旧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深圳南山大冲村改造项目走的则是旧改模式;
但不管是棚改还是旧改,最终目的都是城市更新。

3、强制性不同
棚改实施过程中,因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对于少数不服从改造的,可以通过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程序等强制执行;
旧改则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必须百分之百的业主同意方可拆除动工。

4、配建要求不同
棚改除满足拆迁安置需要外,其余住房均配建为人才住房和保障型住房,且坚持以租为主,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情况,确定租售比例,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的棚改项目所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
旧改则按规定比例配建,无全部配建保障房的要求,可建商品房。

5、改造程序不同
棚改没有明确规定,现实情况是参照城市更新或者政府征收程序进行,棚改项目的确定、权利人信息公示、异议处理等并无章可循;
旧改则对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主体确认、预售及规划验收、回迁安置等等。

6、补偿安置方案不同
棚户区改造搬迁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并公示,不具有可协商性,棚改项目华富村的拆赔比是套内1

1 或建面1

1.18二选一;可以低价9000元/平的价格加购13平;可购的上限是25平,另外的12平可以当时市场价的九折购买。

四、这样的改造,才是真正的棚区改造有没有法律规定

房屋征收过程中,棚户区改造是比较常见的。现在,很多省市的房屋征收项目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很多项目都是“披着棚户区改造的皮”来掩盖真实的开发目的。目前的棚户区改造最主要的就是城市棚户区改造,但是,究竟棚户区该如何认定,棚户区改造的程序又是如何,拆迁户的房屋又是否属于棚户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来为大家做简要阐述……黄晓丽律师代理的一起深圳市某区的案件,某小区由于设施老旧现在面临征收,被冠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委托人感到莫名其妙“我所居住的小区是最好的地理位置,十几万一平的房子,怎么就是棚户区了呢?”究竟棚户区是如何认定的呢?【法律分析“棚户区”的艰难定义】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从面积上讲,棚户区一般拆迁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占地面积一般至少在5万平方米左右。《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棚户区住房简陋,环境较差,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而棚户区的认定标准从来都不是唯一且固定的,在各个省市都有不同的规定。譬如江苏省界定棚户区的标准有三一是主要以木板、土坯、

240mm厚砖墙为承重结构,以油毡或石棉瓦为屋面材料的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二是低洼易涝、基础设施配套不齐的小平房;三是按住建部《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房屋。目前有许多地方的棚户区改造,其房屋建造年限并不长,且配套相对较好,这样的区域作为棚户区改造,是与该规定不符的。那么何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棚户区呢?《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因此,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也是有相应的限制的,不能随意进行扩大。棚户区的适用条件,这也是相当关键的一个方面。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等促发展目的。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了“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保证了实施改造后群众居住水平都能明显提高,确保分配群众满意。这一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基本相同。即棚户区改造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关于棚户区改造的基本程序。律师经常提醒广大被征收人政府征收的流程是十分复杂的,那么究竟棚户区改造有哪些特殊的流程呢?简单讲,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法定程序是类似于590号令所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的,可分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两大阶段,包含范围确定、登记认定、拟定补偿方案、选择补偿安置方式、房屋价值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常规程序。同时,590号令及众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又有公开征询意愿、就补偿方案举行听证、签订模拟拆迁协议、就近或改建地段回迁安置等特殊程序,这些程序的实质是对590号令一般规定的灵活变通,目的是在尊重民意的同时追求更高的效率。被征收人要留心这些程序步骤,谨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确保自己的补偿权益不受损害。【律师提醒】综上所述,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且棚户区的认定标准是十分严格的,特别是不能随意扩大棚户区改造的适用范围,将非棚户区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更不能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实施商业开发,不当获取国家的财政支持和金融贷款。同时,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遵循594号令的规定进行,被征收人享有一系列的复议、诉讼、提出意见、要求听证、举报查处等权利。只有积极的运用这些权利,盯紧每一个步骤,才能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
这样的改造,才是真正的棚区改造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五、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按照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进行的,具体的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记性补偿的,具体的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标准房地产价格为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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