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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哪个?

来源:法否网 2025-09-11 04:25:38 1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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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哪个?
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是哪个?

一、职务犯罪侦查机关。

职务犯罪并不是很多人以为的职务侵占罪,而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规定。那么对于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什么呢,即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二、职务犯罪具体有哪些种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

394—

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
[2]《刑法》 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

三、职务犯罪侦查机关

1、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四、"侦查机关检察官处理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的规定。
一、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有哪些
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
二、职务犯罪具体有哪些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

394—

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
[2]《刑法》 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

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和具体的犯罪类型

我国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是

1、对于背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什么?

一般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法律规定的除外。职务犯罪多数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的犯罪,因此这类犯罪往往是由各地人民检察院来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七、职务侵占罪的侦查机关是哪个?

职务侵占罪侦查机关是由公安机关立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指刑法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特殊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刑法第三章183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公司人员犯罪;关于刑事诉讼六部委规定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指检察院直接侦查或法院直接受理的除外,显然职务侵占罪不在除外管辖之列。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职务侵占罪的侦查权归属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

您好,这个非检察院自侦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九、职务犯罪补充侦查检察院是否能自行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上述规定,可以知道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1.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由检察院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合作,

2.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171条

十、侦查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询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一旦发现不当拘留、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聋哑等犯罪嫌疑人有特殊的要求。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7.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错误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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