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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

来源:法否网 2025-07-24 21:22:16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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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
有关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

一、"救济途径应对移送管辖争议"

如果法院在受理了公民提交的案件后发现本法院没有管辖权后也是需要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那么法院在移送案件前也是需要及时上报至上级人民法院并及时的将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被移送管辖的法院也是不能随意的将案件再次移交至其他法院。

二、法院移送管辖救济途径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6条

三、移送管辖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民事诉讼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6条

四、"当事人的移送管辖救济途径法律知识"

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救济是可以向收到这个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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