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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6-12 01:38:38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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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探视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一、探视权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四、探视权的效力探视孩子的具体作用

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案件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探视权。探视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五、探视权中的探视目的孩子吗?

【法律意见】  不可以的,私自接走孩子也是违法行为。违反探视权,可以协商、调解、,不能私自做出侵犯对方抚养权的行为。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六、探视权有哪些特殊规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素主要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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