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功能监督行政机关、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司法公正。
1.行政纠纷解决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制度,首先关注争议的解决,但与其他两大诉讼制度显著不同,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纠纷。行政诉讼主要解决一般的公众(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之间的行政纠纷,解决公民权利同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作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其他诉讼不可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他发挥着社会减压阀和平衡器的重要作用。行政争议解决功能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 从法学的角度看,解决行政争议,并不是指使行政争议实际消失,而只是意味着一种法律上的解决,即在法律上提供一个确定的。至于行政争议要想在实际上消失,还取决于一些非法律上的因素,如当事方的价值观是否与法律的评价标准一致,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败诉后是否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等等。但尽管如此,不能认为行政审判不具有在实际上解决行政争议的效果,或者认为行政诉讼在法律上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对于争议的实际平息毫无意义。虽然并非任何纠纷都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现代社会也可以通过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大量非讼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但是运用司法权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无疑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与范式。 相比较其他解决机制,行政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具有如下特点
1、解决具有权威性,即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居于优势地位,一旦纠纷被求之于诉讼,其他解决方式都应终止或暂时停止。通过采取行政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当事人往往在花费了很多的时间、精力以后仍然可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往往又不得不在最后走上行政诉讼解决的道路。
2、诉讼裁决的具有终局性。就解决纠纷而言,通过诉讼裁决是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裁决的一般不受其他非诉讼程序的审查,具有终局性。
2.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功能 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标志着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提高及其合法权利有了切实保障。行政诉讼产生主要是通过审查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追究其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从而为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功能首先是权利保障功能。
三、行政诉讼法法律规范、法律作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法院、行政机关、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政纠纷解决功能;
2.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功能;
3.权力制衡功能;
4.政策形成功能。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宪法,制定本法。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五、行政诉讼法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包括的有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涉外行政诉讼、附则。总则中有立法目的、诉权等相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六、行政诉讼证据种类详解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证据是指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二、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三、视听材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五、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六、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七、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七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八、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
1、参诉权利。第三人有权申请或依法院通知参加原被告之间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的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遇到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向第三人及时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3、提起诉讼权利。第三人有权对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后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或送达)(原告或者)第三人。(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4、答辩权利。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人民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第三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第三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5、对撤诉提出异议的权利。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08)2号)规定,“第三人无异议”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的必备条件之一。反之,第三人有异议,法院就不得准许原告撤诉。
6、举证权利。法院应当发给第三人(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的)举证通知书,以便其行使举证权利。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于交换证据之日届满。第三人可以在证据交换时,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四川境内,第三人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依法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为工伤认定决定依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法院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在江苏境内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7、申请调取证据权利。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提供有关证据线索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其他有关证据。比如,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第三人的申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取证据。
8、申请延期审理权利。在原告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第三人对此可以要求延期开庭审理,以便重新准备答辩或者补充证据。
9、上诉权利。对与第三人自己的实体权利义务责任关联的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10、申诉和申请再审权利。第三人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1、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平等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对于行政复议的相关处理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必须要对回避的条件进行说明,并向司法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进行回避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九、民事诉讼法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构成要件有哪些一、诉讼当事人指原告人、被告人。民诉法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二、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三、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承认的构成要素当事人承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对行使审判权产生拘束力的效果,因此它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条件1、作出承认的时间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它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2、当事人承认是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承认的对象是事实,而该事实是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对方有利的事实。正因为如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承认对民事诉讼有较大的约束力和影响力。为了确保自认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我国对当事人承认的成立限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当事人承认必须是明确表示承认,如果当事人默示承认,即,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只有经审判人员履行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
4、当事人承认必须来源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承认通常是在对方当事人主张该事实后才作出的。如果当事人对于不利己的事实自认在先,对方主张在后,也不妨碍构成自认。因为这仍然具有双方对该事实陈述一致这一承认的本质。对于法律或经验法则是否存在,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事实的法律评价,以及其他法律上的问题,不产生承认的问题。
十、司法程序的规范和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国内程序,不属于国际法律,在那个国家犯罪就应当适用哪个国家的诉讼法
十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五条1、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关系,他们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换;不得利用公共权利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
2、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协商补充变更合同的;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选择争议解决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
3、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变更合同,都要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除少数无偿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能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地履行合同的义务;不得搞合同欺诈。
5、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二、专属管辖的民事诉讼包括哪些?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管辖,其他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对属于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又排除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和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矿山、建筑物等。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34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功能有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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