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犯罪的分类"
故意犯罪的分类有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这种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条
[2]《刑法》 第十四条
二、犯罪故意的分类
犯罪故意的分类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十四条
三、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和共同犯罪的种类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怎么处理?”问题回复如下你好,关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怎么处理有何规定有如下回答1、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所要购买产品相关信息的自由与权利。2、对于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3、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可以自行与商家进行协商,也可以找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其无效。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四、暴力取证犯罪犯罪构成特征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五、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发生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蒙骗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骗的对象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对造成的死亡后果是过失的,本罪中,行为人对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怀着过失的心理。
六、有组织犯罪的类型犯罪者、犯罪行为、犯罪团伙、犯罪组织。
1、组成主体来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和法人构成的有组织犯罪。
2、活动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型有组织犯罪和复合型有组织犯罪。
3、活动范围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区域性有组织犯罪、跨地区性有组织犯罪和跨国性有组织犯罪。
4、结构形式上的结合程度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松散型有组织犯罪、紧密型有组织犯罪和网络型有组织犯罪。
5、追求的目标和行为上的表现方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营利型有组织犯罪、破坏型有组织犯罪、腐蚀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滋扰型有组织犯罪。
6、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分为暴力、杀伤型有组织犯罪、营利型有组织犯罪、恐怖型有组织犯罪和利用邪教型有组织犯罪。
七、行为犯的犯罪分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犯罪行为的结构和特点不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单一危害行为和复杂危害行为。有的学者称之为“构成要件行为之单复”。(《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页。 )构成要件行为之单复与行为犯既遂形态的确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分析行为犯的既遂形态,首先就要确定危害行为的单复。对犯罪行为单复的确定,国外刑法理论有多种学说。如依行为之自然形态确定的自然说,依通常之社会观念确定的社会说,依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决定的意思说,依充足构成要件次数决定的充足要件说,以及以上学说的折衷说等。对此,我国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有人在对以上观点具体分析之后指出“作为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已经不是自然现象上和一般社会上的行为,而是具有特定刑法特征的犯罪实行行为,所以,判断某种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单复,必须刑法对该种犯罪的具体要求来决定。……确定行为的单复,不能强求一个统一的尺度,只能以法律对具体犯罪的要求为标准,即按照法定的行为和形式,支配行为的罪过形式,行为指向的直接客体性质三者的有机统一,来决定行为的单复。”笔者认为,这一见解基本上也可适用于行为犯。我们不仅要把行为犯的实行行为与辅助性质的非实行行为加以区分,也要把行为犯的实行行为与组成危害行为的连续的身体动作区别开来,多数实行行为包括多个身体动作或举止,这些动作或举止仍只构成同一性质的实行行为,不能把它们截然分开。此外,还要把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或受害人的被迫行为区分开来,后者的行为由于受到非法强制或胁迫,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也与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有质的区别,这种情况仍只能构成单一危害行为。这样,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在行为犯中,有的只有一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其中虽然有的犯罪行为的完成还有赖于他人(主要是犯罪对象或受害人)实施某种行为,但不能把这当复杂危害行为看待。其余的行为犯则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对行为犯的既遂形态可区分以下两大类情形进行认识。 我国刑法只规定有少数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而且复杂危害行为基本上是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组成。一般来说,这类行为犯的既遂应以复杂危害行为均已实行为标志。如果行为人只是实行了手段行为,而尚未着手于目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最充分地实现犯罪的构成要件件。最为典型的是那些聚众型行为的行为犯。如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等,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实行了聚众行为,那么就只能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由它们构成要件的规定性所决定的。类似的还有组织越狱罪、越狱罪等。另外,像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也属于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停止在实施暴力、胁迫的强制行为阶段,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既遂。有人认为,这类行为犯“当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就成立犯罪既遂”。笔者认为这种说法至少不准确。因为只要行为人在实行了前一手段行为后,再着手实行后面的目的行为,哪怕后面的行为只是刚刚开始实行,即使没有完成也成立既遂。这种说法容易导致“只有危害行为实施结束了才是既遂”的错误结论。对行为犯的既遂形态的分析总是与其他犯罪形态相联系的。尤其是那些着手实行就成立既遂的行为犯,由于它们无未遂形态,不能因此以为它们也无预备或中止形态。比如,侮辱、罪是这类行为犯,如果行为人准备了玷污物和点火用的汽油,在到达某机关大楼门前,尚未着手玷污和焚烧时被保卫人员制止,其行为显然成立该罪的预备犯,而不是犯罪未遂,更不成立犯罪既遂。以前,一些观点认为反罪都是着手实行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今天看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既遂形态就不应再作这种简单的论断了。以行为的实行或者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了犯罪,其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犯罪既遂.这类犯罪,大都是造成非物质性的,无形的损害的犯罪.例如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的行为,不管被诬告者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既遂. 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罪、奸淫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九、"强奸罪哪些行为构成,哪些情形构成"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等。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罪判几年。
十、"故意犯罪的分类危害性、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故意等"
法律分析故意犯罪的分类1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这种发生所构成的犯罪。2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放任这种发生所构成的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友情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故意犯罪的分类有什么”相关。如果不知道怎么做,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听律网专业律师团队为您在线解答问题。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怎么委托律师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3、交纳代理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相关补充2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十四条
[1]《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十一、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犯罪构成提前实现与事前故意的区别,在于对于犯罪的主观意识是否属于故意行为,这也是主观和客观的方面的区别。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定,需要实际的案件犯罪人员的犯罪细节来进行仔细分析的,也就是需要弄清楚他们实际的犯罪思想。十二、故意犯罪的分类
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一)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这种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其中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处的“会发生”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两种情况。其次,这里的危害是相对确定的。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一些特定事实。
2、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持希望其发生的态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关键。即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的发生,发生危害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发生的危害与其明知会发生的须同一。
3、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想通过自己的行为促使危害发生的一种心理愿望。这与行为人希望危害发生的心理态度是一致的。
4、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的心理倾向是单向的。即要危害发生,一旦危害没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心愿的。(二)间接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放任这种发生所构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行为人对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须持放任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明知可能发生的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希望其不发生,而是任其自然,发生不发生都无所谓。
2、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的危害,仅限于明知“可能发生”一种情况。
3、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为放任危害发生的心理态度与犯罪目的追求危害发生的要求不相符。
4、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构成与不构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与否的问题。法律在每个人面前都是平等的。生而为人要善良,小的时候老师会教,成年了社会会教。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随着大家的文化水平不断提高,犯法几率已经降低了很多,但是还有一些法盲犯法。为了杜绝犯法事件,首先是从自己做起。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犯罪行为的分类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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