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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构成条件

来源:法否网 2025-07-31 01:04:51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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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构成条件
盗窃罪的构成条件

一、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条件。

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条件是客体条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要件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而从主体要件方面来看的话,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是处于故意的。

二、盗窃罪的构成条件

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为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1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和违禁品。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特殊情形  ①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③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⑥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盗窃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2他人占有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2、行为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案件和“掉包”案件。  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  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场购物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3、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1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  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  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  其三,主动投案的;  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4、主观构成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事后变占有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  2将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无主物当作他人占有财物而窃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3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其他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

三、我朋友教唆人盗窃信用卡,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盗窃罪规定定罪处罚。”《》第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盗窃罪盗窃行为的构成,盗窃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有哪些,哪些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有哪些构成盗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这一规定,只要多次盗窃,无论数额大小都构成犯罪。二、哪些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犯罪论处(一)未成年人作案的;(二)全部退赃、退赔的;(三)主动投案的;(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六、盗窃毒品罪是否构成盗窃案件?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盗窃抽奖券,如果数额达到立案金额的话,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具体而言,盗窃抽奖券的行为满足了以下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1、盗窃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盗窃抽奖券,是想要将抽奖券占为己有,即使还没承兑,但是其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已经达到。是否承兑或是否中奖,不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行为人采用了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抽奖券非法占有,行为方法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等。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只要达到以上标准,便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而抽奖券价值的认定,要其所附着的商品的价值等具体确定。

4、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情况下,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的正常人,就可以构成盗窃罪。

七、入室盗窃罪的构成条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秘密窃取,就是行为人采用不易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人发现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如溜门撬锁、挖洞跳墙、潜入他人室内窃取财物在公共场所掏兜割包等。秘密窃取是盗窃罪的重要特征,也是区别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主要标志。

3、盗窃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应当指出的是,这次修订刑法将“多次盗窃”增加规定为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这主要是打击扒窃分子而规定的。由于扒窃分子流动性大,不易被抓获,又具有一定反侦查能力,一经抓获,往往只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额,而对其以往作案数额的交待,也难以查证的特点而规定的。

八、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秘密窃取的构成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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