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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工资债券与建筑工程款和抵押的关系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19:45:03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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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定工资债券与建筑工程款和抵押的关系是什么
如何规定工资债券与建筑工程款和抵押的关系是什么

一、工资债券与建筑工程款和抵押的关系

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款受偿。(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我国法律的规定,当然是民工工资优先。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国家税收是优先债权,则工资债权当然更是一种优先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113条

二、担保债务能否设定抵押权?

担保债务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作为债务担保的一种方式。

1、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

2、单独转让抵押权或者单独以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担保的行为无效。

风险提示公司担保的风险

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承认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

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三、债的担保形式和法律标准

律师解答
债的担保形式常见的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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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四、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能否转入最高额担保范围内?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五、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的银行贷款的分录新固定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的分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记账。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购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账。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接原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6、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7、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六、建筑工程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有哪些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期限、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很多问题  

1、招标文件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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