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代表可被推定为民间借贷共同被告的情形"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个人使用的,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二、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出借人如何界定?
1、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指提供借款人人,出借人提供借款后,民间借贷就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三、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
相关法律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
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
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民法典》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
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
(
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1]《民法典》 第59条
四、"民法典合同无效法定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五、民法法典规定哪些无效合同?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上述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
六、借据能否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保证人是否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七、"民间借款被视为借贷合同成立的情形"
法律分析1、民间借款视为借贷合同成立的情形包括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等。
2、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通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借贷双方可以签订借贷合同。借贷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在一定情形下,视借贷合同成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律师提示以上是对“民间借款视为借贷合同成立的情形有什么?”的问题解答。您头疼的事正是我们擅长解决的事,以上问题假如您找不到合适的律师帮您,请戳页面咨询按钮,听律网专业律师为您排忧解难。相关补充1哪些情形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以下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有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借款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借款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建立债务关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相关补充2在民间借贷中担保责任免除的情形有什么民间借贷担保免除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八、民间借贷中被共有被告人的身份诉讼后法院如何裁判?
债务人未经保证人认可而转移债务的,保证人可否还要承受保证职责。《保证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获到保证人书面认可,保证人对未经其认可转让的债务,不再承保证证职责。《保证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换主合同的,应当获到保证人书面认可,未经保证人书面认可的,保证人不再承保证证职责。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保证人认可而转移债务的,保证人不承受保证职责。通常情况下,第三人提供保证财产通常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保证中,一旦未经保证人认可,债务人私行转移债务的,将给保证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保证财产的第三人以对新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保证物权虽然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要照看到保证人的利益,特别是当保证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怎样平行保证人、保证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物权法》第175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限定,第三人提供保证,未经其书面认可,债权人应予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受相应的保证职责。这种限制不但是对保证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限定较好地平行了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正确理解物权法的这一限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该限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保证财产的情况。如果保证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保证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保证,否则债权人认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做法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保证职责的免除。(二)债权人应予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保证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认可,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保证人的认可。《合同法》第11条的限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三)物权法限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受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有向债权人承受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保证人认可,否则保证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受保证职责。(四)未经保证人书面认可,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能够免除保证人的全部保证职责。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能够免除保证人部分的保证职责,保证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保证职责。这就是物权中“不承受相应保证职责”的正确内涵。引用法规
[1]《保证法》 第二十三条
[1]《保证法》 第二十四条
[1]《物权法》 第175条
[1]《合同法》 第11条
九、共同侵权案件的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分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指哪些?”相关。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起在线咨询,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为您匹配律师,帮您解决问题。相关补充1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有哪些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危险行为的如下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相关补充2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哪些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十、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是指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法律分析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分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律师提示以上对“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指什么?”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如果需要律师协助,点击咨询按钮即可直面专业律师,问题描述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相关补充1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地如何确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发生地。因此,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发生地。相关补充2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承担主体要怎么确定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多个人,即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
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3、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
4、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具有原因力。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人代表在民间借贷中可以被视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有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而这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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