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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如何保证补偿公正合理

来源:法否网 2025-07-27 17:01:56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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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如何保证补偿公正合理
政府征地如何保证补偿公正合理

一、"征地镇政府说没有安置补助费,合理吗?"

1、不合理,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二、国有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的办理和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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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三、"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村集体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具体如何分配,村民会议可以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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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四、"怎么办不按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怎么办"

如果政府确实给了村民合适的赔偿,村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复议,也不愿意交出土地,政府是可以去法院申请司法强征的,如果政府给出的赔偿不合理的话,是可以拒绝交出土地的。

五、征地补偿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征地的补偿标准应由哪个政府部门制定?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2] 。

六、政府征地时使用低保补贴是合法的吗?

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赔偿另外,另一方征收可否依法解决了审批手续是问题的关键 希望我回答的这些对你有帮助,如果还有不懂的问题能够继续询问我,也能够电话联系我。

七、征地时考取公务员,是否可获得征地补助?

具体看是否向单位交钱保管,如果是免费的,那么,单位无过错的,单位不承担责任。

八、"土地征收补偿没有办到位,农民还有权利交出征地补偿吗?"

征地补偿费不到位,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江苏省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办法强调,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在以往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提及农民面对征地时有这样的权利,但“先补偿,后占地”已成为公认的法律共识。如《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五)中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在最新出台的《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此规定有望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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