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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能否强制拆迁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0-10 22:28:27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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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过程中能否强制拆迁规定是什么
房屋征收过程中能否强制拆迁规定是什么

一、"如何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拆迁?"

律师解答
房屋征收过程,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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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二、房屋征收过程中能否强制拆迁?

房屋征收过程,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三、土地征收房屋强拆程序的法律规定

1、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动员其自行搬迁,在指定期限内未自动搬迁,开始强制搬迁;

2、强制拆迁时,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都到现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相关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3、把物品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或存放在仓库中,通知当事人领取物品;

4、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四、未签署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能否直接强拆房屋?

不能直接强拆房屋。
国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房屋征收强拆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一)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和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和“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四)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2]《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
[3]《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七条
[4]《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八条
[1]《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2]《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1]《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2]《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1、征收方案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区政府应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旧城区改建项目,区政府还应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被征收居民代表也可以在听证会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关于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区政府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正式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一并公布。

七、拆迁令和征收令的区别征收部门是否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

首先是主体分别拆迁的实施主体通常是开发商,土地储备中心等非政府组织;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像乡政府、镇政府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而行政级别为省级的直辖市北京也不具有发布征收决定的资格。rn  其次目的分别拆迁的目的会有很多种,比如说绿化隔离、危改事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各种各样的名目都能够进行拆迁;而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限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如修地铁;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国家就无权进行征收土地

八、拆迁令和征收令的差别征收部有强制废除房屋的权力吗?

您好《土地管理法》限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流程将肯定范围乡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予以赔偿的活动。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限定,城市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予以赔偿、安置的活动。

九、"老小区改造时以拆迁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拆迁补偿中的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

拆迁一般是以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十、村民遭村民干部殴打,抗议镇政府对房屋征收拆迁

报警处理,申请伤情鉴定

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十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你好,该条例全文你能够在我的网站看到。征收的一个准则就是按照市场价值,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后,商量价格或赔偿方式。先安置,后拆迁。

十二、"如何处理未签署房屋征收协议的房屋拆迁?"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没签房屋征收协议房屋被拆了怎么办在没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强行拆除的,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提讼解决拆迁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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