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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一般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2-10 01:14:52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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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一般是什么
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一般是什么

一、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

1、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

具体罪名包括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三、技术侦查措施范围及规定

法律分析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主要是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_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四、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是什么?

1、非法拘禁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五、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了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想要自行侦查此时也是合法的。案件在查证的过程中如果有检察院自己发现的案件证据也要提交。而检察院自侦的范围包括贪污和渎职还有受贿等罪行。像国家的机关如果滥用职权发生拘禁,或者是非法的搜查还有刑讯逼供的案件都可以自侦。

六、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了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是有着一定的时间期限的限制的,一般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如果案件的情况很复杂或者涉案人员较多的,必能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的,是可以向上级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度,对当事人负责。

七、检察院自查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四类一、贿赂犯罪案件。包括12种,即案;挪用公款案;案;单位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二、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包括35种,即案;玩忽职守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不征、少征税款案;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案;商检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7种,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第八条

八、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批捕审查合理性分析

检察院自侦案件是需要进行批捕审查的是合理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在自侦的过程中,如果需要逮捕人犯时,先由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然后转由负责审查批捕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律师提示以上是“检察院自侦案件都要进行批捕审查吗,是合理的吗?”问题的详细解答。看完还有疑虑,直接点击咨询按钮,您身边的法律专家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如何聘请律师1、要到律师事务所找一个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3、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聘请的律师协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切记,律师费要交给律师事务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出具票据。

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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