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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人申请回避可以的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3-05 06:10:13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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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辩护人申请回避可以的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辩护人申请回避可以的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辩护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也有权依法律的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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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人是否可以代表被控方进行申诉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在委托人委托的情况下,可以代委托人进行申诉,委托人要出具委托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三、刑事诉讼中回避事由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四、"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他人辩护合法性与合理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五、刑事诉讼法回避的同意规定如何?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同意回避的,由回避人所在机关另行指派他人参与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要求,被要求回避的人员不同意回避的,属于回避争议。

六、刑事诉讼辩护人能否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但对于辩护人(包括律师)、诉讼代理人能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当他们在法庭上发现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有第28条所列的回避情形,如果不及时提出回避要求,就不能真正达到维护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和作用。所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只规定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不属于上述两类人员,没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权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被告人对法律不熟悉或者对审判情况了解不清楚的情况下,由辩护人提出回避申请,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举例,如日 本、英国等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辩护人可以为被告人提出审判官的回避申请。因此,辩护人在取得被告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以被告人的名义申请回避。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后一种主张比较恰当。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是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他们的一个共同目的和作用都是为了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因此,首先应当肯定他们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他们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对是否要求回避不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的决定权。因此,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只能是在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下,或者经过诉讼当事人事先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本案的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请求。实践中,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28条
[2]《刑事诉讼法》 第29条
[3]《刑事诉讼法》 第28条
[1]《刑事诉讼法》 第82条

七、犯罪嫌疑者辩护人法律适用、亲属和监护人。

关于辩护人的条件是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非律师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有三种身份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就是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基于情亲,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了,这符合人情和常理;二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与所在单位和与当事人社会身份有关的社会团体有着一定的关系,其所在单位和有关的社会团体当然可以为其推荐作为其代理人的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就是以上人员以外的人,这些人代理必须获得人民法院许可。   刑事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两种身份一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与民行案件不同,这里是“人民团体”而不是“社会团体”;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亲友的要比民行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范围要广。刑事案件中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由于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参与国家司法活动,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担任的,所以法律做出了一些条件规定。这些规定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上获得帮助的权利,又保证了国家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从三部诉讼法规定来看,非律师人员代理或辩护都不是一种职业行为,都是一种个别行为,是一种对个别当事人的帮助行为,这是立法的本意。  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的人称为“律师”。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现行《律师法》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律师是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的业务的职业人员,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业务要经过国家特别许可。   非律师人员代理或辩护不是职业行为不是一项业务就不存在收费的问题,如果收费并且经常为了收费而代理或辩护就是从事了律师业务,由于其没有获得国家特别许可擅自从事律师业务,是违反了三大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律师法的“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3]《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4]《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1]《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1]《律师法》 第十四条
[1]《律师法》 第十三条

八、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人是否可以代替辩护律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诉法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上述法律规定,辩护人可以代理被诉人上诉,上诉形式一是以被告人的名义,或者经被告人同意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九、刑事诉讼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吗?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分两种情形对于不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但拒绝的是被告人必须重新聘请辩护人或自行辩护;对于是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形,即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如果有正当理由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其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由人民法院来另行指定。

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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