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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和征用的基本原则及其法律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0-08 06:28:24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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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和征用的基本原则及其法律规定
行政征收和征用的基本原则及其法律规定

一、行政征收和征用的基本原则及法律规定

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有公平公正、再者就是效率原则,同时还有费用抵偿原则,最后还有对待给付原则;征政征用的原则有公平补偿被征用人的损失原则,以及还有合法认定公共需要的存在等等。

二、"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法律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所有权人暂时丧失物的使用权。征用的,如果标的物没有灭失,仍需要返还给权利人。征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2、适用对象不同。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有适用

3、适用条件不同。征收和征用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征用还要求是为了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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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耕地征收争议尖子户与村委会沆一气,村委会有权强制征收吗?

除以下五种情况处,村委会强制征收个人土地是违法的,村民能够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诉讼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土地,也能够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  

1、村民持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能够要回承包地。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限定,乡村土地承包者持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要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2,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发包方能够要回承包地。  《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限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乡下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能够要回冰镇期民的耕地和草地。  

3,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能够收地。  《乡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限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当户中的人员有的迁出有的因丧命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人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要回另行发包。  

4,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寓居并再次获到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要回其已分承包地。  有的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获到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有权要回承包地。  

5,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要回土地。  《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限定“承包期内,承包方能够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1]《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1]《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1]《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九条

四、国土部门可以下达征地行政决定书强制征用农民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吗

要看征地后用作什么,如果用在公共利益方面。比如建道路,比如医院、广场等,能够强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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