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的责任划分
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自《民法典》生效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二、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的责任划分
【问题解析】
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自《民法典》生效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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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三、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的责任界定
1、《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2、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3、《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所以,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由此可见,建筑工地高空坠物砸坏汽车的责任划分十分明确。当车主遭遇这种情况的时候,应该及时找建筑施工地的负责人进行赔偿,车辆造成的损害可由第三方鉴定后进行合理的赔偿。不管是小区、公共区域的高空坠物,还是工地高空坠物,都有极大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所以在维护周围环境和建设新工地的时候,都应该提高防范意识,不要高空抛物或坠物,避免损失。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87条
[1]《侵权责任法》 第29条
四、工人被高空坠物的钢筋砸成骨断,且已打钢板公司应赔偿。
商定赔偿与法定赔偿⑴商定赔偿。商定赔偿又称赔偿额的预定,它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指当事人在商定赔偿合同中预定一个损失赔偿数额或者商定赔偿损失的计量方法,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导致损失时,则按商定进行赔偿。商定赔偿简便易行,能够减少赔偿损失计量的繁杂。商定赔偿是一种附要求的从合同。违约损害发生,要求成就,则按合同的商定进行赔偿。违约损害未发生,要求不成就,商定赔偿合同不奏效,无所谓赔偿。商定赔偿与事实上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亦应按商定赔偿解决。倘若商定赔偿额较事实上损失额过高或者过低显失平等的,赔偿人能够请求减少,受赔偿人能够请求增加赔偿额。⑵法定赔偿。法定赔偿指法律直接限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害的计量方法。法定赔偿的宗旨多是为了保护受侵害的弱者。特别是在消费领域,为防止经营者势大欺人,压低赔偿数额,而由法律直接限定赔偿额或者计量方法。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限定的增加赔偿即是法定赔偿。赔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又有赔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分。赔偿损失多是赔偿性的,导致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惩罚性赔偿损失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做法的惩治。惩罚性赔偿损失可由当事人商定,法律对此也有限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限定的增加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限定这是中国法律为惩治假冒商品等欺诈做法做的特别限定。 赔偿损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复原状,二是金钱赔偿,三是代物赔偿。恢复原状,指回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借用人损坏了借用的收录机,经修好后返还出借人,这里的修理即是恢复原状。又如,买下的羊绒因质量决裂格而退货,退货就是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如果是给付金钱,需加付息金。例如,买方付款后卖方不交货,卖方除退款,还应加付货款的息金。违约后的恢复原状,实践中多显有困难,故举出金钱赔偿,其简便易行,是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时遇违约人资本困难,没钱,若违约人有其他财产,能够折抵相应金额,代物赔偿,即以其他财产替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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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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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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