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有债务一方不知道,债务怎么处理?
你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夫妻一方有一方债务另一方有责任还债务吗夫妻一方债务的法律责任
不一定。《最高院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如果符合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则无需偿还。
三、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所负债务的承担
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所负债务应当是由个人承担。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再进行认定的时候,首先是需要确定一下是不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借款的,如果并不是属于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的,就不属于共同债务。
四、夫妻共同债务归还男方失踪,女方抚养幼女,如何处理?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原则上作为夫妻共有债务。但是如果能够证实借债未经另一方认可,且并非用于夫妻共有生活的,能够不作为夫妻共有债务处置。因此如果女方能够举证证实符合上述两个要求,能够不承受还钱职责。
2、由于房屋时婚后获到,即使产权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姓名,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典质有效,则获到房屋所有权一方应承受典质还钱职责。在典质债权人无认可的情况下,房屋是不能出售的。女方能够考虑争夺房屋权利,并予以男方相应的现钱赔偿。
五、夫妻一方在外有债务,写证名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另一方无关吗?
直接写明什么时候的借债,用于了什么,愿意个人承受,但是这个表明是不能对外的。 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我自己的个人见解。 如果需要聘请律师帮助,能够电话联系我。
六、夫妻债务必须在一方知道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吗?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债务的认定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4如何承担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1]《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争议性债务一、离婚一方不认可债务的处理问题 该类债务的处理除非离婚当事人能够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人民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处理,而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再作出处理。这样处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时也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诉讼前已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所规定给付金钱义务的处理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所负债务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决书、调解书提供作负债证据,请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此类债务如何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处理难度较大。未直接负债一方没有参与原案件的诉讼,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大多没有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所以,对该类债务一概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对未直接负债一方显失公平,不利于防止离婚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5相关法律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5]最高人民《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6]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也符合世界各国立法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61条规定“夫妻一方就日常家事同第三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时,他方对由此而产生的责任负连带责任。但是,对第三人预告不负责任意旨者,不在此限。”《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为目的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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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1]《婚姻法》 第十九条
[2]《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3]《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4]《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1]《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2]《婚姻法》 第十九条
[1]《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1]《日本民法典》 第761条
[1]《法国民法典》 第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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