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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政府政策性文件、企业

来源:法否网 2025-10-28 01:50:15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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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政府政策性文件、企业
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政府政策性文件、企业

一、关于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

1、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2、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3、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主要区别是公司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终止时,如果财产足以偿还债务,进行的清算为非破产清算。这时对外的债务均可足额偿还,并且尚有剩余财产供股东分配。如果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则必须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偿原则清偿了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保、税款、破产债权后,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二、公司法中的清算组规定

专业分析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三、法律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明确规定

专业分析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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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七条

四、公司清算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公司清算的基本原则、程序和

专业分析
公司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186条

五、普通行政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专业分析
普通许可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的行为。凡是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及销售活动,都适用于普遍许可。如烟花爆竹的生产与销售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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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全国有效,地方性法规在地方有效,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分。

七、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必须有建设单位盖章才有效

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是第三方制作的,也就是说这个定案表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第三的部门审查的(含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等),为了充分地体现该结算地真实性,客观性,公允性,在定案表上都签字认可没有非议,是值得推广借鉴的,通过此环节就能彻底克服人为的主观因素干扰,尤其在定案表上签字,说明哪个单位都可以有不能的看法,更公平、更公正的说服力。

八、"业主委员会要求开发商提供资料的法律法规条款"

《上海市寓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解决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这是97年制定,

03年开始实施的,目前房地局正在修订条例,不知可否会修改这一条。我个人认为关键是第(一)款,尤其是结构图、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以后维修少不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上海市寓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九、审查一个组织的计划、政策或流程是否符合现行法律和许可要求的报告。

1、依法办事,所有事项决定必须合法有效2、实事求是,搜罗具体证据资料如实陈述

十、"征求意见稿能否作为一个法规应用?"

无正式颁布实施的,不能作为奏效的法律法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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