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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8-06 20:30:19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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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探视是权利不是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一、探视权利而非义务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权利,不是义务,拥有探望权一方的人不去探望的,另一方不可以起诉。但是拥有探望权一方想要探望另一方阻拦的,拥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起诉。

二、法律对探视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四、探视权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我们国家规定,关于探视权发生的纠纷,是可以提起法院方面的诉讼的,当然这个也是有时效规定的,遵循民事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 第一,探视权主动实现难。婚姻法仅笼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对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未加以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实践中,常常出现监护一方坚持不让对方探视,或双方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和频率等无法达成一致,探视权往往难以主动实现的情况。 第二,探视权纠纷审理难。实践中,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被告通常不积极到法院应诉,四处躲避甚至远走他乡,拒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件,从而造成法官无从得知子女现实的生活、学习等隋况,难以确定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科学合理的探视方式,从而增加了处理此类纠纷的难度。 第三,探视权纠纷执行难。一是执行标的确定难。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因执行标的具有抽象性,往往难以确定。二是执行措施实施难。探视权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因此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代为履行等民诉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三是执行协助义务界定难。实践中,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其他亲属或相关机构,如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案件执行中阻挠行使探视权的,是否应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处理,尚有争论,难以采取一定措施保障探视权的执行。四是孩子拒绝接受探视。有时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坏,导致孩子拒绝接受探视。

五、探视权法律和伦理的冲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但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暂时性的探望,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的探望,由探望人领走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这种方式探望时间长。关于探望权,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一项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侵犯对方的探望权。

2、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其他任何亲属不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抚养方不协助探视,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不履行探视权的做法法律无强制限定,因为这样的限定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无任何利益。 如果还遇到什么问题需要律师的帮助,能够电话联系我,我会尽我所能的帮助你,为你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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