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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强制执行中止的必要性

来源:法否网 2025-09-04 18:14:23 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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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强制执行中止的必要性
处理强制执行中止的必要性

一、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一般执行,还是强制执行”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强制执行的条件⒈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⒉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⒊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⒋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强制执行的条件⒈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⒉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⒊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⒋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强制执行的条件实际经营人是否可以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三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强制执行受理后多久才能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受理后,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执行”的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怎么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强制执行需要多长时间在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诉讼行为。如果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上诉,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判决的话,你可以向原审提交执行申请书,交纳一定的执行费用,法院执行局就会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1、审查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五、强制执行的条件和强制执行措施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强制执行的条件,强制执行措施”问题回复如下强制执行的条件⒈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⒉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⒊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⒋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⒌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还有其他疑问,点击“咨询我”进行咨询,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六、"如何中止执行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中出现法律规定的必须中止执行的情况的,可以申请中止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七、重整是否中止执行企业重整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而言,许可债务人重整的裁定意味着重整程序进入实质阶段,或者说重整程序真正开始。重整期间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免受债权人追索的喘息空间,它能够阻止任何对债务人的个别追索、侵扰、行使担保权以及股东要求收益分配等行为,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重整协议或者干脆从驱使其走向破产的财务压力中解脱出来。各国对重整期间的中止效力何时开始发生效力,有自动中止主义和裁定中止主义的差别。加拿大《破产与资不抵债法》采取自动中止主义原则,当事人一旦提出重整的意图通知,即对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产生自动中止的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破产与资不抵债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2]《破产与资不抵债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八、"强制执行未执行怎么办?"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不会出现强制执行执行不了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等到有财产再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的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结。有特殊情况的,经过一定的审批,可以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备案。”

2、本案中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判决后,执行中可以直接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完成盖单等手续,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案中的判决中也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因此,在判决后,应当将你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九、中止执行当任务遇到困难或不可行时的解决办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中止执行的有哪些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上级或本院做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相关知识什么情况下恢复执行仲裁裁决?从司法实践看,应当恢复执行程序的情况有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期限已过,人民应当恢复执行程序。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理由被人民驳回的,恢复执行程序。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确定了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恢复执行程序。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但已确定了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恢复执行程序。五、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不明的部分已经仲裁庭补正的,恢复执行。六、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申请执行人无力履行义务,但后来又有能力履行的,经另一方当事人申请,可以恢复执行。七、人民受理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已经破产和解的,恢复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十、"问强执执行是否有时间限制?"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的时限是6个月,如果法院在6个月之内无执行完毕,那么是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十一、"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适用什么法律?"

拒却还钱,法院强制执行会采取拘捕、罚金、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rn《民事诉讼法》rn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做法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情节轻重予以罚金、拘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n(六)拒不履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的。rn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2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却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能够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职责人员予以罚金、拘捕。rn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看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分别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n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解决。rn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花费。rn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解决。rn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5]《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十二、"强制执行不执行怎么办?"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所以,强制执行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备以上条件,人民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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