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止能否超过20年?
诉讼时效中止只有6个月,超过20年法院是不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一般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后,法院是不会对受害人的相关权利进行保护,并且不受用于诉讼时效中止、延长。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超过20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时效的进行(含开始进行和进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暂停。广义上时效的停止包括时效进行的停止和时效完成的停止或称时效的不完成两类。但在各国民事立法中所持观点不同,这就使他们在时效中止的发生期间和效力认定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下面将以比较的方式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评析。而二十年是指“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比如说1、现在有某纠纷,纠纷完了受害人一直不知道自己受侵害,过了20多年才发现,想主张权利。法律就不给它机会主张权利,因为太长了,所以也设置了这个“权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
2 、 现在有某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它一年多的时候就出现中断事由归零了,然后再过一年多又归零,再过一年多又归零……那法律就不给它机会无穷无限地归零下去,所以就设置了个“权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至于“可以延长”,一切诉讼时效(包括普通的、特殊的、20年的),都可以延长,而是否予以延长由法官决定。这里事实上是赋予法官对诉讼时效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话需要马上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法院对于超过20年的案件是不予进行开庭的。如果案件是发生在20多年之前,多年之后才发现自己的相关权利被侵害的话,那么只能放弃为自己争取自己权利的机会。
三、诉讼时效超过20年法院能否受理?
1、诉讼时效最长期限为20年,诉讼时效超过二十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会受理,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不予保护。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援引】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四、诉讼时效中止是否可以超过20年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的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时效的进行(含开始进行和进行中)或完成,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暂停。广义上时效的停止包括时效进行的停止和时效完成的停止或称时效的不完成两类。但在各国民事立法中所持观点不同,这就使他们在时效中止的发生期间和效力认定等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下面将以比较的方式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评析。而二十年是指“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比如说1、现在有某纠纷,纠纷完了受害人一直不知道自己受侵害,过了20多年才发现,想主张权利。法律就不给它机会主张权利,因为太长了,所以也设置了这个“权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
2 、 现在有某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它一年多的时候就出现中断事由归零了,然后再过一年多又归零,再过一年多又归零……那法律就不给它机会无穷无限地归零下去,所以就设置了个“权利被侵害起20年的限制”。至于“可以延长”,一切诉讼时效(包括普通的、特殊的、20年的),都可以延长,而是否予以延长由法官决定。这里事实上是赋予法官对诉讼时效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话需要马上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法院对于超过20年的案件是不予进行开庭的。如果案件是发生在20多年之前,多年之后才发现自己的相关权利被侵害的话,那么只能放弃为自己争取自己权利的机会。
五、提问诉讼时效届满日什么计算?
赔偿范围,请参看《侵权职责法》如下限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导使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法花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丧命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丧命赔偿金。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做法导致多人丧命的,能够以相同数额确定丧命赔偿金。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丧命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被侵权人丧命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法花费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花费,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花费的除外。
引用法规
[1]《侵权职责法》 第十六条
[2]《侵权职责法》 第十七条
[3]《侵权职责法》 第十八条
六、诉讼时效中止超过20年以上,如何处理?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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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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