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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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形成条件法律如何规定
专业分析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他方受有损失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民法典》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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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987条
三、"不当得利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不当得利需要具备的条件1、一方受有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一方受利用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是指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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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四、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等,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条
五、不构成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定
专业分析1.为了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给予给付。
2.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仍然给付的,如强买强卖。
3.给付存在不法原因,如赌博。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在收养的情况下,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养子女对生父母尽了三年的赡养义务,后来父子反目成仇,则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不构成不当得利。再如,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家,邻居乙对甲的朋友予以招待,乙对甲的朋友的招待为道德义务,不形成不当得利。
2、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将丧失期限利益,但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而对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债务人履行未到期的债务视为自动放弃期限利益。
3、履行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视为不当得利,而视为债务人自动放弃时效利益。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例如甲与乙赌博,甲输给乙十万元,但甲不能据此向乙主张十万元的不当得利,因为该十万元为非法所得,应予收缴。
5、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此种情况下视为赠与,而不视为不当得利。
6、多付给劳工的工资视为自动提高劳工的工资,不为不当得利,但是应予注意的是,如果是会计人员的错误,或者是银行部门的错误,在工资存折上多支付的工资,应视为不当得利。
7、强制交易不形成不当得利。强制交易因违背了他人意志,虽然给他人带来利益,但法律为了抑制强制交易行为,此种利益不为不当得利。
六、不当得利从利益中获得的损失。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或事后丧失了合法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母亲谈朋友准备再婚,将女儿存在她那里的存折到期当日不需要个人身份证的时候偷偷全部取走,全部数量达到23万。现已向虹口,且证据确凿银行证明,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录音等。问不当得利能否全额返还,法官有没有权利利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母亲此案证据确凿,已经调取母亲取钱的全部71张原始存单,女儿向母亲讨要存款的录音,母亲在录音中回答已经全部买冬虫夏草吃掉了,而且诬赖说是女儿同意的,女儿从来没有说过这个话,母亲肯定无任何相关证据。存单户名为女儿,且女儿有全部为其工资奖金收入的银行现金流证据。主要担心是母亲在以亲情为名要死要活相要挟,法官会心软偏袒母亲。现女儿决心不管怎么样要拿回全部存款,并且也不想进行调解,能否要回全部存款到时候法官问要不要调解,回答说不想调解,请求直接判决。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关键在于证据,不过这个案子我个人觉得不当得利有点问题,因为女儿让母亲为其保管钱财,说明目前占有女儿的钱是合法的,母亲侵犯的是你的财产权,直接第一百一十七条【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可。相关。
七、不当得利的利权、受益人的义务和恶意受益人
一.不当得利善意受益人的义务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受益者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人一般可收取的平均利益。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之取得的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如甲无合法原因取得乙的房屋,致使乙受有损失,甲嗣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丙而获得交换价金也为现有利益。不过此时,如果因为甲的非凡的交易能力,使该房屋的交易价格远远高于一般市场交易价格,通说认为甲只需按房屋的一般市场价格对乙返还其不当得利。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偿还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为取得或保管、增加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二.不当得利恶意受益人的义务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偿还,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义务。此项赔偿义务为一种特别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八、不当得利的条件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一方受利益同时使他方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种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引发债的关系成立,法律确认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是为了使这种不正常的关系恢复到正常的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合理的财产关系,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一般情形下,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不当得利才能成立1、一方受利益。具体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财产利益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2、他方受损失。这里所谓的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3、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具体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没 有合法依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不是直接法律或者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其取得利益就是没有合法的,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该得利即为不正当的。
九、不当得利违反民事法律原则而取得的合法利益。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4、没有法律上的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如果公民、单位等在没有法律的情形下获得的利益,且获利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受损,那么该利益就属于不当得利。若是遇到利益所有则向自己提出返还的请求,那么原则上,需要将利益返还。
十、不正当利益的定义、来源、形式与特征。
2008年11月20日“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此规定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界定为两类: 一是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二是行贿人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有学者将通过第一类行为获得的利益称为“实体性利益”,将通过第二类行为获得的利益称为“程序性利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九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当得利的构成不当收益有哪些条件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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