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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来源:法否网 2025-04-27 09:03:34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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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三、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解析】
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1权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诉讼。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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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四、要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诉权的前提和要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1、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2、诉讼当事人。

3、诉讼参与人。

五、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有哪些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也需要履行诉讼义务。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六、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放弃或者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七、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需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可以开始工作,参与诉讼,行使下列职权提起刑事诉讼;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在判决宣告以前撤诉;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2积极收取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举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或者败诉,所以诉讼代理人要承担积极举证的义务,对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

八、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益和诉讼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1、原告有提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第三人基本同原告。

九、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十、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行使哪些职权?

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可以开始工作,参与诉讼,行使下列职权提起刑事诉讼;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在判决宣告以前撤诉;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如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可以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自诉案件的代理人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的同时,也需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承担以下义务

1、按时出庭,法律规定如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所以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就要尽职尽责,承担按时出庭的义务;

2、积极收取证据,在法庭上积极举证的义务,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如果自诉人提不出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或者被裁定驳回,或者败诉,所以诉讼代理人要承担积极举证的义务,对证据给予充分的重视。

十一、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有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律师提示以上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问题没有解决,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选择一对一咨询服务,我们将安排专业律师为您定制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民事诉讼当事人是说哪些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相关补充2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哪些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十二、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控告、回避、通知和抗诉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四)申请通知证人到庭、调取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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