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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和罚款的区别是什么罚金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罚

来源:法否网 2025-04-28 10:29:30 3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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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和罚款的区别是什么罚金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罚
罚款和罚款的区别是什么罚金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罚

一、罚款是什么?特征是什么?与罚款的区别是什么?

罚金与罚款的主要区别是

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2、缴纳的时间不同罚金的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罚款的缴纳,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数额不同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

4、决定机关不同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决定和执行;罚款是由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决定。

5、适用对象不同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罚款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的人。

二、罚款属于正惩罚还是负惩罚,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罚款属于正惩罚。罚款常见于交通违法、治安违法,对于适用罚款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与其他处罚措施并用,例如处拘留并处罚金。正惩罚是指施加一个坏刺激,当不适应的行为出现时给予处罚,给对方一种感到不快的刺激,如批评、罚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三、罚款和罚金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五、罚款是否可以抵扣罚金?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没收的财产是不可以折抵刑罚中的罚金的1、性质不同罚金属于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

2、缴纳的时间不同罚金缴纳时间由判决指定罚款除当场缴纳外,一般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数额不同罚金的数额通常要高于罚款。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罚款是否能抵扣罚金,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相关。如果您的心中还有疑惑,请点击咨询按钮并简单描述您的法律问题,以便律师了解情况,给出针对性建议。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给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五十二条
[2]《刑法》 第五十三条

六、什么是罚金?什么是罚我金刑?

 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1、罚金与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

2、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

3、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的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

4、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法的执行问题。实践中,人们对罚金的强制性特征毫无疑问,但对罚金的来源及范围存在着误解,认为罚金的来源不仅是犯罪分子本人的财产,同时也包括家庭。这无疑违背了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修订后的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又规定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那么,作为与没收财产具有相似特征的罚金,却没有明确指出罚金的范围及来源,往往忽视了罚金这一重要特征,造成司法实践中,多数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都是以家庭共有财产来充抵罚金。当然,如果是出于家属自愿倒无可厚非,但多数情况是因为不明确罚金的来源和范围,而被迫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因此,应当正确理解罚金的定义。

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包括哪些?

以下文件规定,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判定。对罚款不能一律对待。要看性质。国税发[

2000]84号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国税发[

1997]19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逾期还款加收罚息处理问题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八、"罚金准则依据什么罚金最少罚多少"

分别的处罚,依据和准则是不相同的,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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