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上述是最高法院级别管辖规定
二、"管辖权法院有哪些规定"
股东代表诉讼其实就是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我国法律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3]《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三、"最高法院管辖范围的规定"
1、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四、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是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
2、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五、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六、"法律上的管辖法院标准如何确定多个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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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
七、基层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八、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限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第20条的限定、从本地事实上情况出发,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议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引用法规
[1]《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条
[2]《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0条
九、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下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上级人民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和其他有关的人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在收到上级人民指定其他人民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一、对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十二、法院如何规定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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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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