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法中如何避免法官回避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以上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回避的相关规定。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二、行政诉讼中能申请回避的情形及法律规定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事实上,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审判人员就应该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行政相对人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三、刑事审判法官的回避如何决定
1、刑事案件审判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决定;
2、如果院长担任审判人员的,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一)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二)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四、行政诉讼法官回避的理由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五、"在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适用哪些情形?"
书记员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和案件的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存在其他的关系,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这些情形下书记员需要主动回避,书记员没有主动回避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六、行政诉讼中,法官是否出庭?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人不是“人”,所以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人”是不能出庭的,只能由其负责任人(或法人代表人)参与诉讼活动。二、法律明确规定“被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个应当即法律适用中则属需要或应予,也就是在没有特殊情况或相应的程序允许时则要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七、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官回避情况。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执行。
八、"如何保护自己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权利"
如果刑事案件会影响到民事案件的裁判,能够请求法院暂停案件审理! 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楚,建议带上手中的手续当面询问律师,如果需要律师帮助,能够联系我。
九、"如何应对被法院威胁的家属"
律师也属于公民,受到当事人威胁可以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公安机关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引用法规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十、"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47条限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借口,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议;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议。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议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表面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引用法规
[1]《最高法院解释》 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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