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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行为构成及司法解释

来源:法否网 2025-07-15 04:00:53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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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行为构成及司法解释
抢劫行为构成及司法解释

一、犯罪份子入户抢劫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1、不构成入户抢劫。

2、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是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以生活为目的设立的场所,而其他为生产、经营、学习设立的场所,则不宜认定为“户”。经营区域和生活区域没有明显隔离的商店,虽部分区域兼有生活功能,但不具有居民私人住宅相对封闭性的特征,因此犯罪分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法律法规分析

符合以下要件可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1、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3、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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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三、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的具体法律制度

构成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需要满足的条件分别是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主体是满十六周岁,教育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观上表现成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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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四、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

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4.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

五、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构成要件和刑法规定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岁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特殊身份;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我国司法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客观方面实施了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六、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求

专业律师法律分析
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要求有

1.主观要求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要求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观要求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4.客体要求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

七、"监护人不制止孩子抢劫可能构成抢劫的不作为"

如果有纵容包庇则构成抢劫共同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九、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于是我就给李某和周某打了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其次,在打斗的工程中,李某也认为是在演一场戏,他负责看着余某,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受害人弄到车上去。在周某的讯问笔录62页问你们扎那名男子的时候,从那名男子身上抢走什么东西了吗?答没有。问被扎的人的钱包是怎么来的?答孙某说是大姐给他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孙某讯问笔录32页、33页我之前说的余某在事发后第二天去大城给我送了一个卡包,其实那个卡包不是余某给我送去的。那个卡包是在我们打那个男人时,我在地上捡的。因为卡包里的九百块钱我没和李某、周某说。那钱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让他们两个知道了,就显得我太不够意思了。所以当时就没和两个说实话,就说是余某给送过去的。当时没和你们警察说实话,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实情。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当庭供述余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说有人欠她钱,让我帮忙给她要钱去。这个要钱,孙某理解的是帮余某要钱。辩护人在当庭询问孙某是否对李某、周某、说过“。。。钱归咱们,卡归余某”。孙某回答记不清了。在询问李某、周某同样的问题时,二人均说没有对其说过此话。

2、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虽然被告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并不是抢劫,而是要将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里交给余某。并且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强行劫去财物的行为。从三名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十、抢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由于抢劫罪是严重犯罪,所以《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但《刑法》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还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抢劫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十一、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判断标准

法律分析应当是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比如说从客体要件上来看的话,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秩序,客观要件是抢夺盗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主体上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律师提示以上对“如何判断是不是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没找到您需要的答案,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相关补充1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刑事律师收费标准是按照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怎么委托律师1、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认为可以接受聘请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明确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写明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办理此案的律师姓名,并由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名、盖章,注明合同订立日期2、如代他人聘请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有关委托聘请律师的证明文件,律师事务所方可接受聘请3、交纳代理费律师的法律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当事人在聘请律师时,必须交纳一定的律师费用,依照承办业务的繁简程度,需时长短和诉讼标的的多少等实际情况,向当事人收取规定幅度内的办案费用。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2]《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十二、共同盗窃仅一人满足转化型抢劫条件的,能被视为共同构成转化型犯罪吗?

 我们常说的转化型抢劫,指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前所述保证合同存在三种情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办理借新还旧业务中,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新贷款合同若更换或增加了保证人,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就必须履行对保证人的通知义务,在通知中明确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使用用途是偿还旧贷款。否则,保证人将以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欺诈为由,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办理借新还旧应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是属于周转性贷款;   三是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四是贷款担保有效。   因此,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规范借新还旧的手续,在新旧贷款不是同一保证人或者旧贷没有保证、新贷有保证的情形下,应采取措施告知保证人新贷款的实际用途是用于归还旧贷款并取得相应的书面证明。具体的措施包括   

1、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或直接载明用于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而不应该规定为“流动资金、企业用款”等不明确的用途;   

2、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记载主合同的编号、贷款用途为“以贷还贷”;

3、要求保证人出具其知晓所担保的贷款系用于偿还旧贷的声明书,该声明书应明确记载保证合同的编号、被保证人、新贷借款合同编号、旧贷借款合同编号及新贷系用于偿还旧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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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2]《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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