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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来源:法否网 2025-02-17 07:44:45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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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被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撤销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仲裁吗?"

你好,有关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如下(一)法律要件申请撤案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但申请人撤案申请权的行使将会对对方当事人乃至仲裁程序产生影响,因而当事人的撤回申请须经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程序性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应予准许。

1.主体条件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有权的人员提出。所谓有权提出的人员,是指仲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限于反请求部分)、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形式要件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虽然仲裁法对撤回仲裁申请的形式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仲裁实践的情况看,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仲裁庭审查仲裁申请人提出的撤回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申请人以口头方式向仲裁庭提出,则应由仲裁庭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名。

3.时间条件允许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为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做出仲裁裁决或调解书之前,并以被告实际答辩为界限划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为依法可以当然撤案阶段,因为此时被申请人尚未实际答辩,仲裁庭尚未实际审理,所以申请人申请撤案,原则上都应该准许;后一阶段为仲裁庭审查核准阶段,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确保程序的公正。

4.撤回申请应当出自当事人自愿,目的必须正当、合法。法律应当明确地作出规定撤回仲裁申请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规避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撤案申请不得准许

1、撤回仲裁申请的事实上使国家、集体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或有效的保护。

2、法定代理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或有效的保护。

2、撤回仲裁申请的后果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责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违反实体强行法所致;二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规避仲裁员。

4、申请人一方为多人,对于未申请撤案的当事人除非其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外,撤案申请效力不及于他们。(二)法律后果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时,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原有的合意授权已被“取消”,仲裁机构自然也就不再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和裁决。所以应当明确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后果,以便当事人权衡得失,斟酌行使。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将产生多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1.本案仲裁程序终结。撤回仲裁申请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导致本案仲裁程序的终结。因此,对于仲裁庭而言,不能再享有对该案的仲裁权,不能继续行使对该案的审理权和裁决权;对于当事人来讲,亦不得要求仲裁庭继续本案的其他仲裁程序。在实践中,仲裁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并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的重新利用。所谓仲裁协议的重新利用,是指有效的仲裁协议被当事人援用之后,由于某个事件的发生,当事人仍可依据该仲裁协议重新提请仲裁的情形。对当事人除和解撤回仲裁申请外,因其他原因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同样应当允许其依据该仲裁协议重新提请仲裁,理由有两点第一,撤回仲裁申请只是申请人对其程序性权利所作的处分,并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仲裁庭也没有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加以认定。撤回仲裁申请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存在。因此应当确认在撤回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可以重新仲裁。否则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第二,无论是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还是由法院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所造成的仲裁程序终结,都只能看作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结束而非仲裁权的消灭。仲裁权直接源于生效的仲裁协议,只要当事人未合意放弃仲裁协议,在仲裁协议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仲裁庭所享有的仲裁权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请求仲裁庭重新行使仲裁权。仲裁协议重新利用后,原仲裁庭仍然可以是重新行使仲裁权的主体。由于原仲裁庭了解案件的情况,由原仲裁庭恢复行使仲裁权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同时,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以此为更换仲裁员、规避法律的手段。当然,如果双方完全自愿地对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权或仲裁庭组成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也应该尊重他们的新选择。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仲裁是否有效?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重新订立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同时,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怎么办就是这样。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撤销仲裁裁决用裁定,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该仲裁裁决存在违法或者是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那么就可以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之后,只能通过协商、再次仲裁或者是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处理该纠纷。

四、仲裁法条申请撤销后,仲裁法院有权撤销申请吗?

这些就是申请撤销仲裁法条的有关规定由于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仲裁也难免会有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这个时候能采取的救济方式就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撤销申请的受理法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另外,可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分别是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时效问题  《仲裁法》第59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60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4.处理  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驳回申请。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不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2撤销裁决。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符合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可作出撤销裁决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5.特别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部分撤销问题的批复》中答复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裁决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超裁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人民法院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建立报告制度,要求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58条
[2]《仲裁法》 第260条
[1]《仲裁法》 第59条
[2]《仲裁法》 第60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百六十条

五、"撤销裁决案外人能否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仲裁的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包括撤销仲裁裁决以及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监督,法院地国不能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只能是承认与执行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案外人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启动司法审查的主体上,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自然能够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案外第三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理论与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在强调仲裁机构独立性与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前提下,权衡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案外人的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其实也能生动地反映司法与仲裁之间关系的变化状况。

六、基层法院能否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并执行?

这是单位的权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背法定流程的;(四)裁决所的证据是虚构的;(五)另一方当事人掩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做法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限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能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七、法定撤销裁决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八、"仲裁不受理,劳动者能否向法院诉讼?"

你好,对于你的这个问题其实法律并无明确的限定,但理论上,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流程,其在仲裁程法钉瘁固诓改搭爽但鲸序中所认定的事实不会作为后面法院诉讼的依据,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流程所认定的事实并不能对诉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法院是能够做出这样的裁判的。

九、中院裁定能否撤销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申请?

视具体情况确定。如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两方均为公民的案件,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反之则需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民诉法》限定管辖再审案件的法定情形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认为有错误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两方为公民的案件,也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裁判、裁定的执行。

引用法规
[1]《民诉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十、仲裁员被申请回避且当事人申请重新仲裁,仲裁程序是否应当重新进行?

《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据此可知,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最终都由仲裁庭来决定。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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