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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主要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2-07 21:55:50 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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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主要有哪些?
财产保全的主要有哪些?

一、小额贷款的财产保全种类财产保全称“财产保送”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额贷款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哪些
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前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需要提醒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规定期限内,过期不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后向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申请财产保全的,应依法提供担保。对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相等。实践中要求的担保方式有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房产担保、其它公司担保等,具体情况和标准视各地要求不一。
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人民受申请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如何预防财产受损?

可以财产保全的财产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能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均可以保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三、"如何进行财产保全"

条件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房产保全期限是三年,具体的规定如上。

四、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和保全财产有哪些。

申请财产保全有两个条件必须是紧急情况、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拓展资料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五、诉前财产保全的主要

一.诉前财产保全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保全是为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而向申请的。诉前保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有利于判后执行。

2.在诉前保全的实践中,大量的诉前保全案件,经采取保全措施,并在的协调之下,往往打成诉前和解,甚至即时清结。

3.即便在诉前未达成和解的,在诉讼中,在查明事实之后,被告也愿意与原告尽早处理双方的纠纷,达成调解。二.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有哪些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是指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是指人民的执行员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腾出的房屋和土地交给权利人的一种执行措施。强制迁出房屋,可以适用于房屋拆迁、买卖、租赁案件的执行;强制退出土地可以适用于强占耕地、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中阻塞通道及排除妨碍等案件的执行。人民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后,占有人应当自动履行,拒不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强制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是一项比较重大、复杂的执行措施。

六、财产保全包括哪些?财产保全部包括哪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鲜活商品由人民保存价款等。

七、小额贷款中的财产保全种类以及特点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小额贷款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包括哪些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前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需要提醒您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的规定期限内,过期不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后向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申请财产保全的,应依法提供担保。对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相等。实践中要求的担保方式有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房产担保、其它公司担保等,具体情况和标准视各地要求不一。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人民受申请后,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八、"财产保全保护自己权益需缴纳的费用"

财产保全需缴纳两部分费用,一是保证金,缴纳比例是保全总金额的20%-

30%,这部分钱先交给法院保管,案件结束后可以如数退还;二是保全费,法院有统一收费标准,具体要看保全总金额,一般不会超过5000元。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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