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1、履约保证金(常见的称呼如押金、订金、留置金、保证金等)是担保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履约的单方担保。如果在租赁合同中有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等特别约定,此处约定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属于金钱质押,在签订合同或履约保证金条款时成立,当正式交付给出租人时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约保证金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即履约保证金主要用来补偿违约后约定的违约金额度不足的问题,但也有法院判决承认履约保证金的惩罚功能。
3、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条款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具备定金功能的,不能发挥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双方的担保,当约定一方交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双倍返还,交付金钱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回,此种规定体现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担保范围没有明确约定的费用(如租金),当发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无法证明其损失已经达到或超过履约保证金保证的金额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没收履约保证金。
5、履约保证金条款可以约定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出租人拖延退还履约保证金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者直接约定在合同临近终止时承租人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付相同数额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抵扣顺序,在同时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租金和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时,如承租人没有约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冲抵物业费、水电费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违约金将持续产生;在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达到一定金额时,很可能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因拖欠租金过多而导致出租人解约的条件。【法律条文】:《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二、租赁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可否退还?
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能不能退还,要依据当事人是否履行了合同而定,没有履行合同的不退还,收受履约保证金一方不履约的,双倍返还。
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法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三、小吃街合同到期提前终止需退还租赁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你好,你的描述,如下分析1,首先,你们的租赁合同约定“因小吃街统一管理,故合同一经签署,已方不得擅自要求提前终止合同,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可与甲方协商解决,租赁费用不予退回,履约保证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予以退还。”那么这个约定对你们之间就是有效力的2,对于租赁费,约定了不能退还就不能要求返还3,对于保证金的话,因为你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对方可以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在保证金中扣除一部分,但是你可以要求返还扣除违约金剩下的
四、"租房合同交费半年,履约保证金能否退还?"
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可按以下准则掌握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置1.租约到时,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法变换原租约要求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限定的私有房屋租金准则,或者在国家无限定准则的地区,平等合法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事实上水准,定出合法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认可,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他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认可这些合法的要求,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要求写进去,将原已期满的时限换写为新商定的时限,并向鉴证机关登记(城市私房应报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备案)。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有意侵害了另一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议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花费,妨碍承租人寓居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限定交租(拒交或拖延),则另一方能够提议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惹起的花费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2.租约到时后,如果出租人无提议要求,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又被其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无正当借口时,不得终止。
3.租约到时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继续出租,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限定的或两方商定的时期内确实不能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时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当承租人有房可迁而拒不腾房时,出租人可申谓法院强制其乔迁并令其交占房期间的房租。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要求继续出租,承租人不认可时的处置1.如果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不认可出租人按原租赁合同的要求续租,而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允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置。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法时限内找房乔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乔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2.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因随意抬高房租的,通常不应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商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能够抬高租金准则;如这时两方争持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法院作出裁决。三、出租人外出未归,租赁合同期满,而出租人又无任何续租的明确表示时(包括书面的或表面的或行动的)的处置1.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的近亲属、单位或签证部门按到时日乔迁的,作原租约未延续不再交租金处置。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去之前或向承租人明确表态前,按续租处置,可按原租约补交租金,也可按月将租金交由上述人代收立据转交出租人,自得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意思表示之日起,始作不续租处置。
3.承租人在租约期满后又续住该房至出租人折回或有明确表态之日,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借贷金的,原则上不应予,只有在出租人自愿的情况下,才可免收这段过时占用的租金。
4.承租人在租约奏效期间如私行把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或与人交换、出卖、赠与等,按侵权做法处置。出租人回去后可追讨原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和返还违法所得,有关部门可予罚金或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果承租人趁房主不在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服从以上适当处置,出租人有权就受到的损失向承租人要求赔偿,并申请房屋所在地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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