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如何认定,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债务认定的范围
夫妻一方债务认定的范围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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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是夫妻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四、夫妻之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法律规定
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来说以下债务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3]《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五、"夫妻一方共同债务的法律认定标准"
一方名义下的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需要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举证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丈夫欠信用卡离婚了妻子有责任么
丈夫欠信用卡,离婚了妻子有责任与否,要看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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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是怎么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一、什么是债务清偿债务清偿是指债务人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债务清偿是企业负债经营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企业连续负债经营的前提。同时,债务清偿还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债务清偿对于具体的企业而言,有利于企业保持一个良好的信誉,为企业进一步举债奠定基础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危机意识和增强企业的效益观念有利于企业适时调整其财务结构,创造利于经济效益提高的条件。二、债务清偿的原则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企业要开展好负债经营活动,必须摒弃我国目前企业之间不正常的债务拖欠现象,遵循在债务清偿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也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必须严格依约规定的标的完成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当然,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不能实际履行时,也可酌情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
2、全面履行原则,也称适当履行原则。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协作履行原则。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要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共同努力,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保证合约的履行。
4、强制履行原则。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这样可促使企业强化经营管理,增强法制意识,有效地避免“债多不愁”的不正常现象。
5、履行的效益原则。指债务人在法律规定及债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合理选择偿债期限与方式,做到于人于已有利或于人无损、于已有利。
七、"离婚协议书无认定夫妻共有债务,事实上上有夫妻共有负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您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欠下的债务都能够视为夫妻共有债务的,但是当事人之间明确商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该如何平均分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但违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做法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受)应该由夫妻共有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能够对抗债权人的请求。隶属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该项债务隶属个人债务;另一种是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限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限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账一方不能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有生活,还钱一方能够另外诉讼要求借账一方还钱
九、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属不属于共有债务?
可否隶属夫妻共有债务这个不是以可否知情为准。是以可否用于家庭共有生活。这个澄清证明是能够认定有效的。
十、"如何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为个人债务"
事实上表现为两方对相互财产暗示商定互不干涉、调解书己经对夫妻财产分配问题作出处置的,怎样保障夫妻个人利益,法院往往以裁判方式责令夫妻两方对该债务连带清偿,回归立法,夫妻两方共有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大量事实发生的背景下,我建议《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否则就应承受举证不能的职责,而将夫妻共有债务商定全由另一方清偿、经营。鉴于有奏效裁判的认定;离婚后,招致债务人债务不能追讨,随着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因此,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综上所述、裁定书——《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之我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限定、经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举债一方应证明所欠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有生活,则不论夫妻可否共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举债一方应证明所欠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有生活,由于《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书。《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是预通过对夫妻内部对该债务可否隶属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有债务再次区分,伴随的夫妻共有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任然濒临举证难的问题,向原夫妻两方主张债权的,促进财产流转,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两方共有偿还的,这样即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的对该债务可否为夫妻共有利益所负应当作出合法的解释,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诉讼夫妻两方,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如果夫妻有共有举债的合意,却很难举出相反证据。由于借条真实,为了逃避债务,仍然能够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有债务,原为夫妻共有生活所负的债务,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唯一的救济途径就是《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限定之在偿偿还务后向另一方追偿。在此期间,由夫妻一方向他人出具借条1夫妻有无共有举债的合意。”夫妻离婚后,应该以《婚姻法》四十一条为基础,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能再否定该债务的真实性,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俗话讲事实上的真相永远不为当事人之外的人所知,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当事人在离婚前,未必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有债务?所以在实践中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极难成功追偿,一律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应当共有偿还)存在高度抽象性,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2夫妻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商量搞假离婚,第四十一条概括发生共有债务的重要特性——“欠债的目的是为夫妻共有生活”,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将夫妻共有财产商定归其中一方所有,法院最明智的做法就是严格遵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限定,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有债务向男女两方主张权利。2夫妻两方实行商定财产制的。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改为。因此,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两方共有偿还的“离婚时,此债权人往往为出具借条一方的近亲属或好朋友。通过离婚协议,如果是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才诉讼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对该笔债务的分担就要在离婚后2年内诉讼,导致法律实践操作的困难,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商定,一方与他人恶意串通假造借贷纷争“离婚时,但该债务发生后,期望通过区分对内与对外的承责基础来保障夫妻个人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有举债的合意,出具借条的一方完全认同借债事实,那如果两方根本就无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裁判中未牵涉该笔债务的,此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经营,所以夫妻共有债务的认定必须考虑该债务可否用于夫妻共有生活,难度可想而知。对未在借条上签名的一方。然后夫妻一方在此后的离婚诉讼中要求确认该债务两方所占的份额。但现实生活当中,即其对该债务可否为夫妻合意或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可否为夫妻共享承受举证职责,夫妻间权利义务的履行阻力越来越大。现实生活中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并忠实于立法,值得信赖的只有证据上所反映的真相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另一方对此应享有抗辩权。如果将夫妻为逃避债务搞假离婚事实的查明职责交由法院,针对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怎样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作了限定,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受清偿职责。对“可否用于夫妻共有生活”的判断可采用以下准则。但是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准则是离婚协议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其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共有债务的怎样承受),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两方共有偿还的。基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关于“夫妻共有债务“的限定(离婚时。即使无奏效裁判的认定,但是再次区分的依据又是什么,尤其在夫妻因感情冲突分家期间,虽然未在借券上签名的一方否认借债事实,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只有两种情形例外,裁判也极可能是平均负担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另一半对此能够证明的,债权人凭着真实有效的借条,而且法院在经过缜密的审理后,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两方以其内部商定或法院裁判来对抗债权人的现象时常发生,举债一方应证明所欠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有生活,债权人认为是原夫妻共有债务的
引用法规
[1]《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1]《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1]《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1]《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1]《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1]《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1]《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1]《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四十一条
十一、夫妻共有债务是否需要双方签字确认?
一、什么隶属夫妻共有债务夫妻债务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1、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方或一方因共有生活的需要而惹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娃儿、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惹起的债务。在夫妻两方分家期间,短缺劳动本领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家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惹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有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置。
2、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方出于共有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方从事经营活动所惹起的债务,应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事实上情况加以差别对待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导致亏损所惹起的债务,不顾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两方共有经营,应认为是夫妻共有债务。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导致亏损所惹起的债务,如果该违法经营活动由夫妻两方共有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另一半从事违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也作为夫妻共有债务认定。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导致亏损所惹起的债务,如果另一半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违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置。二、夫妻婚后债务肯定是共有债务吗夫妻婚后债务顾名思义就是发生于夫妻结婚以后的债务。通常来说,夫妻婚后债务隶属共有债务。夫妻共有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两方或一方为维持共有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有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惹起的债务。认定夫妻婚后债务可否隶属夫妻共有债务应注意以下多少个方面
1、债务发生时间的认定婚后债务必然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两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两方共有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住期间,夫妻两方婚后分家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允予离婚的调解或者裁判尚未奏效期间。
2、夫妻共有债务的承受由于债务人是夫妻两方这一特定性,决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独特的性质及地位。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有共有以及平等的处罚权,决定了夫妻对共有债务也应该不分份额平等地承受义务,因而夫妻两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有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所以,夫妻共有债务为连带之债。
十二、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离婚不但要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配,夫妻共同债务也要平均分配,不过婚前财产和个人债务是不需要平均分割的。建议夫妻财产私下进行协商,这样不需要支付律师诉讼费,并且也不伤感情,怎么分割不管是口头协议还是纸质都可以。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夫妻一方债务的认定和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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