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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06-27 13:13:52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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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准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机关纷纷推出各种裁量基准,为自由设定“标尺”。例如浙江省金华公安局在全国率先推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受到了媒体的关注和追捧。还有一些地方以公文形式推动裁量基准制度的区域发展,如《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淄博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意见》等就是其具体体现。在我们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负责的七个市直部门中,市交通局于2021年起开始执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市国土局也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探索实施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的尺度进行约束。阅读了上文,相信对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理解应该不难了。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将自由裁量权归纳为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例如,《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宽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变价、冰冻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涵了允许海关作为或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第21条第
3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是否“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性质的认定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海关法》 第21条
[1]《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理》 第21条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问题解析】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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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种衡量行政处罚效率与公正的衡量标准。

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作出何种类别和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2、办法规定,浙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规定,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3、同时,鉴于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某一具体个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会发生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不是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4、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以及裁量基准,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五、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处罚权力是什么?

在法定的原则上,规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有自由裁量权。此项规定是为了提高行政人员在行政中的效率。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为了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等的原因,各省市都制定了适宜于本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要遵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权力。

八、"细化行政处罚金额或违反行政自由裁量权准则"

理解要全面通常认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限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例如,出现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共有拥有管辖权的多个行政机关权限的区分问题,法律法规限定不明确的一些时限的掌握问题,这些都隶属与日常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如果法律冲突的适用问题不明确,执法人员就可能在分别法律之间“选择性”地适用;如果分别部门管辖权不明确,就可能会出现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者为利所趋乱作为的情况;如果有关时限的掌握不明确,就可能因执法者的“任性随意”而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只有对自由裁量权全面理解,并予以全面规范,才能做到依法行政。笔者所在的单位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上述部分情形予以了明确。例如,我局限定,对于未获到任何形式的营业执照,或者已经获到非公司(或非分公司)营业执照而私行以公司(或分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通常不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无照经营论处,而是适用《公司法》以冒用公司(或分公司)名义论处;对于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主要由辖区工商所负责,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主要由经检大队负责;对于法律法规中无明确限定具体时限的责令改正,通常表述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做法”,对于法律法规限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解决的,通常表述为“责令30日内改正”或者“责令30日内解决”。细化要科学对于相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是当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常做法。实践证明,这种细化的确起到了引导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但也存在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比如,在多大的范围内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应细化到什么程度。目前看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的情形很多,有的是省级局制定的,有的是市级局制定的,还有的是县级局制定的。一些地方的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出台了一些具体限定。除了要注意这些限定之间相互交互的问题之外,笔者认为,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细化,上级机关不宜搞得太细,应该多做原则性指导。之所以这样建议,一方面,如果制定细化限定的层级太高,就有可能会因为范围差距而导致具体实践中的困难;另一方面,让作为拥有执法权的基层执法机关来制定相关具体细则,既能够做到贴近事实上,便于操作,又符合执法主体职责的有关限定――因为自由裁量权是法定权力,相应地要承受职责和义务,这些不是上级机关能够代替基层执法单位承受的。再比如,在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的时候,应充足考虑其中的相关因素,不能为了区分等次而随意简单区分。某地制定的细化自由裁量权的文件中,把一条法律条文中原本隶属并列关系的三种情形,按照递进关系进行了机械区分,而无考虑经营额、违法所得、危害等其他因素,背离了法律精神。裁量要恰当在行政处罚经过中,即使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自由裁量的细则,但在掌握的时候,仍然要注意全面考虑有关情况,兼顾主观、客观、危害、社会影响等方面的因素,合法掌握轻重情节的认定,做到不枉不纵,避免形而上学地生搬硬套有关自由裁量细则所对应的处罚幅度。除此之外还应注意,执法人员不能因为怕被申请复议、提诉讼讼就对行政相对人提议的无理要求一味忍让,迁就违法做法,从而犯了“重过轻罚”的错误。说理要充足经过多年法治规范化建设以及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深入推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理”水准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够之处。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说理部分过多地侧重于对当事人违法做法的认定,但是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说理不够充足。通过翻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近多少年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注意到,在这些处罚决定书中,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的仅仅用寥寥数语一笔带过,只是简单地说当事人的做法隶属通常情节,而无充足地对其展开论述;有的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只有“论述”,而无“论据”。比如,在处罚决定书中写明鉴于当事人是初犯,主观有意轻,且能够及时主动改正错误,所以从轻处罚。然而,处罚决定书中却无列举关于当事人“初犯,主观有意轻,且能够及时主动改正错误”等事实证据。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自由裁量权的说理,尤其应当重点解决“从轻或者减轻”的问题,及时明确“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做法”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做法危害后果”的判断准则和差别,特别是要明确“主动”的含义,纠正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责令其停止违法做法之后的“被动”弥补做法以“主动改正”对待的偏差。监督要有力对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除了诉讼和复议之外,内部监督是一项常规性手段。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按照科室职能的设置和相关的设计,法制组织通过对办案组织提交的行政处罚案卷手续的书面核审进行内部执法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限定》第四十九条明确限定,适用依据可否正确、处罚可否适当等牵涉自由裁量权的是案件核审的主要。但是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办案组织提议的处罚建议,法制组织的形式审查或者显得无足轻重,或者不得不唱和办案组织,使这项内部监督只是履行了流程,走了过场,“形式审查”成了“形式性”的审查。公示行政处罚,也能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起到监督作用。但是目前看来,做得还很不够。

201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排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认真做好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情况排查和公示工作,并抓紧督促公司及时公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笔者认为,目前在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应用上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只能在知道某家公司违法的情况下进行个案查看,不能直接查看某一类违法做法的行政处罚信息,也就不能作出横向比较,不能判断同类违法做法的自由裁量可否适当。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限定》 第四十九条

九、行政处罚裁量权处理违法行为所拥有的权力和影响

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包括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包括哪些?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处罚制度,一般的行政处罚有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比如常见的酒后驾驶,对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扣分,还有对行为人进行罚款,警告等。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体法,判断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必要性。"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十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行规定

安全生产才是各行各业正常发展的核心所在,所以用人单位为了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在各方面的设施设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还要不断的,不定期的向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比如说是国家就要求建筑工人在进入工地的时候,必须头戴安全帽,这也是属于安全生产当中的一个细节性的问题。下面我们要了解的是,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行的规定是什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试行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第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执法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与本不一致的,适用本。第三条 本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第四条 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第九条 法律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确定的,参照《标准》对其罚款幅度予以细化;(二)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应当(可以)处以不同种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三)同一法律规定实施某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不同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参照《标准》确定的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第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应当先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自由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额不得高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其规定数额的下限。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十二)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 《标准》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四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审核与监督第十八条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行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处罚依据、额度等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已经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报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查决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自由裁量,应当由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第二十条 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监察。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以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给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罚款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查和备案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本机关实际制定,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第二十五条 本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法规当中,主要从以上五个不同的方面来介绍了一下安全生产当中的某些行政处罚自由量裁的时候受到的约束。自由量裁也应该是合法并且公平的,对那些情节较轻的能够口头处罚的尽量不要用太过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条
[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条
[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第四条
[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第五条
[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第六条
[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第七条
[6]《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第八条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第九条
[1]《标准》 第十条
[2]《标准》 第十一条
[3]《标准》 第十二条
[4]《标准》 第十三条
[5]《标准》 第十四条
[6]《标准》 第十五条
[7]《标准》 第十六条
[8]《标准》 第十七条
[1]《标准》 第十八条
[2]《标准》 第十九条
[3]《标准》 第二十条
[4]《标准》 第二十一条
[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
[2]《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一条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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