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判定如何保证证据的可信度"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1、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 "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
3、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三、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自诉案件与亲告罪的区别(如何区分)
法律分析这自诉案件和亲告罪并没有明确的相关区分。在我国的刑法中,其实是没有对自诉案件进行相关规定的。只有亲告罪这一向相关规定。两者的和概念实际上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具体区别。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自诉案件与亲告罪区分方法是怎样的?”相关。如果您的疑惑未得到解决,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详细输入遇到的法律问题,以获得律师更精准的解答。相关补充1刑事案件如何聘请律师1、要到律师事务所找一个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2、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他的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3、聘请律师应交纳委托费用(律师费),这需要您与聘请的律师协商,一般来讲,刑事案件是分阶段收费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也可以与律师协商一次交纳几个阶段的费用。对于到外地办案的,还应该交纳一定的差旅费用。切记,律师费要交给律师事务所财务室,由财务人员出具票据。
4、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与你签订一个委托合同,并由您签署委托书,作为律师接受委托的依据。您应该随时与律师保持联系,了解办案进程。相关补充2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六、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触犯了法律。
这个应该是很多的比如盗窃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等等。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应该说除了不作为的犯罪的情况都是作为犯罪,当然还有不纯正作为犯,这应该归结在作为犯罪里面。
七、非诉程序中的非诉审理程序是否需要开庭?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要开庭审理。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一种,普通程序的对称,指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一种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相较,有以下几个特点1、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只是确定某种权利的状态,或确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具有预防纠纷发生的作用。
2、无原告和被告。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因原告的,而是因申请人的申请引讼程序的发生。申请人不一定与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有利害关系。无与申请人对立的对方当事人,不适用反诉和诉的合并。
3、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所作的判决,自送达判决书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不得提起上诉。
4、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且依特别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5、免交诉讼费用。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6、除选民资格案件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其他非讼案件,在人民的判决生效后,有了新情况新事实,申请人的重新申请并经人民查证属实,如原判决确已不恰当,可由原审人民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不需经过审判监督程序。
7、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必经过普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的几个诉讼阶段。也不适用普通程序中规定的某些诉讼制度,以及某些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指导原则。
8、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时间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特别程序的审理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某些法律事实和民事权利的有无。它对稳定人民群众的生活及经济状态,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所审的系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应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案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那么应该适用于本法的其他程序规定。也就是说,答辩以及庭审程序是必不可少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第一百八十条,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八、"非法干涉法律罪与妨害公务罪是否可以和解?"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属于法定范围的,刑事诉讼可以和解(一)未成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是各国法律都予以遵循的一个原则。(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刑事犯罪,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十七条就已经规定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这样的规定是一种文明和人道主义的体现。从现实情况而言,年逾七十者,其人身危险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亦可以考虑适用刑事和解。(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可适用刑事和解所谓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国家工作人员乃是法律赋予职权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法律赋予其行使公权,就意味着其必须对国家的委托忠诚和诚信,而不可违背国家授予其权力“的宗旨”,。(四)熟人之间的案件可适用刑事和解法律对于熟人之间的某些案件已经明确规定要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按此精神,对于熟人之间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无可厚非。且熟人之间亦常常受到伦理、道德、情义等因素的影响,在这些因素的调整下,可以尽量少用或者不用刑罚来控制、预防犯罪,这种社会效果有时甚至比用刑罚换来的社会效果更佳。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请尝试将与题目联系起来亲告罪与非亲告罪行为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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