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部门有权变更监护权吗?法律上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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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三、民政部门有权变更监护权吗?
民政部门没有权变更监护权。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有关人员或者民政部门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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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四、变更监护权案件可以进行再审吗?法律规定有哪些?
变更监护权案件能申请再审。法院在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依法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只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那么就可依法变更抚养权。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五、变更监护权条件国家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法院确认监护权规定
申请法院确认监护权规定是当监护权问题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请求法院对于监护权进行确定。法庭当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七、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吗?
《民事诉讼法》第l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当事人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监督原则的基本是1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2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具有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八、"如何确定被告的监护权?"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民事纠纷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律师提示以上是对“不服指定监护关系案件怎样确定管辖权”的问题解答。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起在线咨询,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为您匹配律师,帮您解决问题。相关补充1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1、级别管辖的确定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2、地域管辖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发生地。相关补充2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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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九、劳动监察大队是否拥有执行权?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是不具有执行力的,劳动监察大队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但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强制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调查、检查的,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八条
十、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拥有监督权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限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下是具体限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限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限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议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对于原裁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够的,能够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四十七条限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再次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时限的,不得超出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流程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时限适用前款限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限适用前款限定。第二百五十二条限定,人民法院在托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能够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书、信札,然后托付执路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托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托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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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限定》 第四条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2]《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3]《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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