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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05:34:17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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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有规定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以及主观要件,例如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嫌疑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放火、爆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和判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由于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是怎样的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依照《刑法》第114和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114和第115条
[2]《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3]《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3、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上这四点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要件是
(一)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的行为。

五、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与放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观特征。(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或者危害不严重,均不构成该罪。(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体要件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刑罚处罚的主观基础。

六、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二)携带爆炸装置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七、及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危险性。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主观、客体、客观。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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