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损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法律规范、计算标准和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残疾器械补助费普通器械的价格标准计算,医疗费住院收款证明和医药费计算,误工费按照受害人月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按照护理的期限计算。
二、残疾人赔偿金标准
您好!关于“残疾人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的回复如下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明确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计算标准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即通过固定的计算标准和期限来确定赔偿数额。1.1采取了“定型化赔偿”的方式原因残疾赔偿金作为对丧失劳动能力这一损害的填补,本应从受害人的个体素质、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观因素出发,估测其具备完整的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在未来能够取得的收入,由此,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但是,这种预测没有客观的标准,而且其无法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当事人对此很难达成较为一致的认识,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1.2计算标准的变化1.
2.1舍弃了我国原先采用的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改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对保护残疾受害人更为有利)。
1.
2.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个人平均收入。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调查的城镇家庭居民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它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平均负担系数是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例如,我国2000年的城镇就业者的平均负担系数为1.
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49.7元。)
1.
2.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也是指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例如,我国2000年农村居民的平均负担系数为1.
52,北京市2000年的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604.55元。 )
1.
2.4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客观的标准。政府统计部门都会在每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会以通知方式明确具体标准,以江西省为例,如《江西省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赣高法50号 )计算期限2.1对于计算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在第25条第1款规定“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2以前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不一致,如
2.
2.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的规定。
2.
2.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有所区别。
2.
2.3旧的解释与解释相冲突,在以后的适用中,当然按解释处理。但是,此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
[1]《江西省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第25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
三、残疾人在交通事故中如何计算赔偿金?
交通事故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法院该解释在理论上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交通事故伤残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收入的损失。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关系,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是否影响残疾赔偿金的总额实践中很多人对这个问题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有伤残等级就得赔偿20年,因此得出的结论是一级伤残和十级伤残的赔偿数额是一样的。其实,从条文含义就可以看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进行计算的,也就是说“程度”或“等级”不同,残疾赔偿金也不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这样,伤残程度越严重,残疾赔偿金也越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四、残疾人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25条2、第30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0条
五、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城镇和农村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六、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其中,对于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的程度,以法医鉴定为准,即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二级伤残丧失90%,三级伤残丧失80%,……十级伤残丧失10%。实践中,在构成多次残疾的情况下,如何计算赔偿费用比较复杂,需要专业律师才能准确求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推荐阅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赔偿标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七、"7级残疾赔偿金的认定以社会保险津贴为基础还是以上半年月平均薪水为基础?"
国家发布了《工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判定准则》,限定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薪水工人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贴准则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贴费。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人本人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和伤残就业补贴金。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就不得而知了,希望能帮到你。
八、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相关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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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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