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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怎样办理房产保全

来源:法否网 2025-01-02 13:15:49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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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怎样办理房产保全
法院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怎样办理房产保全

一、法院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怎样办理房产保全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怎样申请房产保全的话会怎么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公务悬赏,和以蒲公英协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均未支持在诉讼阶段悬赏。申请人可以自己尝试登报等方式进行悬赏。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五、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六、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何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申请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当事人如何申请法院财产保全这个问题你可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点击“咨询我”在线咨询,律师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三、法院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保全

您好!关于“法院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保全”的回复如下 关于当事人如何申请法院财产保全这个问题你可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四、什么是财产保全?法院如何做财产保全是?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如何做保全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当事人如何申请法院财产保全这个问题你可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五、申请法院保全财产的流程、手续及注意事项

 关于当事人如何申请法院财产保全这个问题你可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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